法律知識問答(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問答)
常用法律知識100問_常用法律知識問答(2)
26、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危害性很大,其受害者主要是婦女、 兒童 和老人,往往產生嚴重的后果,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這一規定是對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貫徹實施的基本要求。對家庭暴力必須予以及時有效的遏制和處理,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8、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不能列入遺產的范圍:
(一)復員、轉業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
(二)離退休金和養老金。
(三)因公傷殘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
(四)人身保險金。
(五)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
(六)與公民人身有關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七)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29、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能不能要求繼承遺產?
答:我們中國的傳統觀念認為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健在的,作為子女是不能要求繼承的,只有父母雙亡才能開始繼承,否則就是不孝、大逆不道。其實這種觀念恰恰是違背了我國繼承法的基本精神的。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唯一法定條件。也就是說,父母一方死亡的,遺囑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一方死亡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子女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完全是合法的,不能因另一方尚健在而剝奪遺囑繼承人或者其子女的繼承權。
30、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答: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切不合法的男女兩性之間的關系,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對于非婚生子女來說,這種責任卻是應當由其父母來承擔的,非婚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歧視、限制和剝奪。因此,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
31、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
答:繼子女是指配偶的一方對另一方與前夫或者前妻所生的子女。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一方或者雙方與他人再行結婚而形成的。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應當視情況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一)如果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贍養關系,就應當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二)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撫養、贍養關系,雙方都沒有盡什么義務,當然也就談不上有什么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應當屬于財產繼承人的范圍。當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后,并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也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2、立遺囑時可以邀請哪些人作見證人?
答: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自然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三)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33、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答: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34、繼承人應當以何種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
答: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放棄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法所享有的繼承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人放棄有兩種情況,即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在放棄繼承權時應當以一定的方式作出表示。放棄繼承是一種單 方法 律行為,只要繼承人按照一定的方式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原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組織作出表示,也可以用口頭方式表示。但用口頭方式表示的,必須在有合法見證人的情況下,對其他繼承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的態度。
35、收養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36、水資源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嗎?
答:不是,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37、 勞動合同 的期限有哪幾種?
答: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約定了終止期限的合同。該類合同到期后,若雙方未續簽合同,則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即自動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亦稱之長期合同、永久合同,除了出現法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如勞動者由嚴重違反 規章制度 、不能勝任工作等,一般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被有些人也稱之為臨時合同。
38、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是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9、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嗎?
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用人單位若有違反,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0、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檔案嗎?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扣押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歸還,并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處罰。
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愿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答: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即使勞動者自愿也不能約定違約責
4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該怎么辦?
答: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由以下救濟途徑:
(一)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尋求有關部門幫助。譬如尋求工會幫助,由工會出面與用人單位溝通;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三)申請勞動仲裁。須注意的是:提交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不能超過此時效的規定;
(四)通過法院來索要工資。這一般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后,只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勞動者手中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則勞動者可以直接起訴,二是用人單位若拖欠工資,勞動者還可以申請支付令;
(五)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43、當前我國的勞動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4、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5、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用人單位沒給辦工傷保險怎么辦?
答: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即農民工也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予受工傷的員工以工傷賠償。
46、哪些情形屬于工傷,哪些不屬于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7、根據土地用途土地可分為哪幾類?
答:國家根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48、如果發生土地權爭議,應如何處理?
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49、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50、土地征收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三)進行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四)擬定建設用地 說明書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地方案,并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聽取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六)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手續;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 承包合同 )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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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那么你對 法律知識 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常用法律知識100問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常用法律知識100問
1、我國憲法對公有財產及公民私人財產的保護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答:《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購買新房時,應首先去當地房管局查詢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預告登記,如已登記,則不能購買,如未登記,則購買后及時去預告登記。二手房則只能先付訂金或部分購買款,待辦理過戶手續后再付清,以防出賣人一房二賣。
4、懸賞尋找遺失物,權利人可否不履行懸賞承諾?
答:權利人應當按照承諾履行懸賞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法律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6、哪些情形,所有權人無權追回無處分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7、耕地和林地的承包期為多少年?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8、小區規劃內的車位能否購買?
答:可以購買。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9、購買房屋等不動產是不是只要簽完合同就可以了?
答:不是,還必須經依法登記。《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業主可以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嗎?
答:不可以。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人是指包括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
11、哪些財產可以用來抵押?
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面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12、什么情況下合同無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哪些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什么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嗎?現有法律有哪些規定?
答:在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我國現有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主要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15、教唆、幫助他人或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6、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
答: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17、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發生損害怎樣確定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8、幼兒園、學校、其他 教育 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損害,在什么情況下應承擔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19、機動車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怎樣賠償?
答:《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 保險 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將車輛賣給他人但未過戶,買方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責任的,由誰來賠償?
答: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1、未盡告之義務,未征得患者同意就做手術,并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該負什么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 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法律對病歷資料的建立、保管、查詢有什么規定?
答:《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 報告 、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23、在公路上亂堆、亂放、亂撒造成損害的,追究誰的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4、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5、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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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問答
權利
一個人能做到的事.階級矛盾最根本的因素便是權利.因為權利永遠脫離不了與利益之間的關聯.
高與低之間.
權利屬:高
無權屬:低 權利定義人類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人與人之間建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按維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為親戚關系、朋友關系與同事關系,按社會領域的不同,所有社會關系可以分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文化關系,而所有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系或利益關系,即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一方面應該進行一定的價值付出,另一方面又應該得到一定的價值回報。
義務: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權利: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
職責: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決定著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來源和生存根本,職責就是一個人在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權力權力的本質社會學認為,權力是指產生某種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潛力;許多心理學家視權力為人們行動和互相作用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動機;還有人認為,權力就是一種與理解的預測行為特別有聯系的動機。這些定義均沒有揭示權力的真正本質。
人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必須有效地建立各種社會關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種價值資源,這就需要人對自己的價值資源和他人的價值資源進行有效地影響和制約,這就是權力的根本目的。
總之,權力的本質就是主體影響和制約自己或其他主體價值和資源的能力。權力的基本特征 權力反映了主體對于價值資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規模(或流量)所進行的影響和制約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體的制約權數越大,其權力就越大;
2、被影響和制約的主體的力量越大,影響和制約主體的權力就越大。
3、主體所影響和制約的其他主體的價值資源,一般總是朝有于主體自己的生存與發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沒有其它方面的制約的前提下,主體所影響和制約的價值資源總有當成自己的價值資源來看待。
4、被制約主體與制約主體之間通常存在著一定的利益相關性或利益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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