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殊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后所有權歸誰?
動產抵押后所有權歸誰?
動產抵押后,動產所有權歸抵押人。依據《民法典》第403條之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動產抵押后,抵押權人獲得抵押權而不是所有權。依據《民法典》第401條之規定,抵押權人只是依法就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動產的產權如何劃分?
一、動產所有權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二、動產所有權轉移方式
1、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2、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3、標的物轉移原則。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5、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
三、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怎么規定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出賣人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附加條件的,則即使標的物已實際交付于買受人占有,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時不發生轉移。
第二,相關法律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這種交付方式理論上稱之為簡易交付,標的物的交付行為發生在買賣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賣人無須依買賣合同另行交付標的物。按此規定,合同生效時間即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
第三,出賣人負責送貨上門的,出賣人將標的物送到指定地點,買方驗收后為交付,此時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
第四,出賣人代辦運輸或代郵的,出賣人辦完托運或郵寄手續時為交付,此時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
第五,買受人自行提貨的,以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日期為交付之日,標的物所有權于此時發生轉移。
第六,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指示交付),交付單證之時,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
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構成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于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于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系簡化,確定為占有改定制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于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占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占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此處的特定契約并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系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志著占有媒介關系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占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占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于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占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三大特殊動產什么意思?
在我國,特殊動產僅指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特殊動產指經濟價值較大,維持價值較強,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護的可移動的物。在我國,特殊動產僅指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普通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動產怎樣確認所有權?
一、動產所有權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二、動產所有權轉移方式
1、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2、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3、標的物轉移原則。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4、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5、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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