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企業的變化,公司法和民法典區別?
公司法和民法典區別?
民法典和公司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的關系。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規定的“法人”中的內容與公司法基本一致。公司在民法典中稱為營利法人,民法典中有新增加或修改的公司法內容的應適用民法典規定,公司法有其他特別規定的適用于公司法。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具有典范性、基礎性、體系化 ,法律位階高。民法典合同編和公司法的關系是基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公司法屬于單行法,屬于商法范疇,合同法被廢止前也是單行法律,在編撰入民法典后,合同編屬于民法典體系內容之一,民法典合同編與公司法調整不同領域的法律關系。
公司法和民法典區別?
《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
一、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
《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獨立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問題,《公司法》有更加細化的保障規定。公司財產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和公司的經營收益,所有公司財產均是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對保障公司財產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東對認繳的出資應按約足額繳納,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資的義務,在公司清算或者破產時,股東認繳但尚未實繳的出資,仍屬于公司財產,股東應補交并用于清償公司對外債務。另一方面,公司經營期間,公司股東、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侵占公司財產的,應向公司返還。公司全部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般擔保,當公司財產受到有機會參與管理公司財產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不當侵占時,債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在侵占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二)(三)、《破產法》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涉及上述內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規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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