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什么情形下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 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 勞動合同違約金 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 要約 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需要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責任。而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那么就會認定該約定是無效的。
勞動者在什么情形下承擔違約金
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如下:1、用人單位提供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勞動者違法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的;2、勞動者違反了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
一、勞動者在什么情形下承擔違約金
1、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提供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勞動者違法雙方約定的服務期的;
(2)勞動者違反了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試用期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轉正之后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只有在職工主動離職或者存在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職工才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
哪些情況下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員工違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并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 競業限制 經濟補償,并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兩年內,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約定每月給其多少錢的補償,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到了競爭單位的公司工作,公司才有權要求勞動者付違約金。這就是所謂的 保密協議 或競業限制。 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會在法律規定之外,與勞動者格外約定一些違約的情形,這其實都是屬于違法的,并且作出的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 勞動合同 員工違約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法律方面僅僅規定的兩種,上文中也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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