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函(民法典 擔保函)
民法典規定銀行出具保函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出具保函的,在保證人不履行義務時,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因為銀行出具的保函相當于保證合同,因此發生不履行義務的情形時,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只是銀行出具保函是出現于國際商務合同中,在國內合同中,是不涉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司法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擔保的從屬性、 保證人范圍、保證方式的認定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一條 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保函有效期
對來一般合同來說,銀行最長提供二十四個月的擔保時間。要提供繼續履約保函的,可以再次進行申請,且銀行方面會向接受履約保函的一方提出到期的公函。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后的三十天到一百八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獨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機構的指示而開立。開立人依指示開立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開立用以保障追償權的獨立保函。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糾紛,是指在獨立保函的開立、撤銷、修改、轉讓、付款、追償等環節產生的糾紛。第三條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保函性質為獨立保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函未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的除外:
(一)保函載明見索即付;
(二)保函載明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則;
(三)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當事人以獨立保函記載了對應的基礎交易為由,主張該保函性質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適用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 獨立保函的開立時間為開立人發出獨立保函的時間。
獨立保函一經開立即生效,但獨立保函載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獨立保函未載明可撤銷,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開立后不可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獨立保函載明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則,或開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交易示范規則的內容構成獨立保函條款的組成部分。
不具有前款情形,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適用相關交易示范規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請求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立人以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對付款義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除外。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表面相符時,應當根據獨立保函載明的審單標準進行審查;獨立保函未載明的,可以參照適用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審單標準。
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表面相符。第八條 開立人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與義務,有權自行決定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不符點。
開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受益人請求開立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受益人以保函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請求開立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 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的除外。第十條 獨立保函未同時載明可轉讓和據以確定新受益人的單據,開立人主張受益人付款請求權的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獨立保函對受益人付款請求權的轉讓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一條 獨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權利義務終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獨立保函載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屆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獨立保函要求的單據;
(二)獨立保函項下的應付款項已經全部支付;
(三)獨立保函的金額已減額至零;
(四)開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獨立保函項下付款義務的文件;
(五)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獨立保函具有前款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獨立保函文本為由主張享有付款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
銀行保函可以把保證金作為生效條件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可以。保證金不是銀行保函生效條件,《民法典》規定,銀行保函的一般生效條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中的履約保函有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履約保函是有效的。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合同中的履約保函如果內容真實,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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