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法律意見書(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法律意見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意見書怎么寫
人民檢察院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制作起訴意見書的法律依據。
起訴意見書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對案件偵查預審結果的最精要總結,是提起公訴和審理案件的重要基礎,也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提供了依據。
起訴意見書的結構由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機關名稱+文種“組成,分兩行行文。2.編號。在標題右下方,由公安機關代稱、程序及文書簡稱、年度、案件排列序碼號等組成。公預起字[年度]第×號”。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歷等內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及住址。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有無被勞動教養及其時間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應分別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處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
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經歷要分別敘述,按照首犯、主犯、從犯、協從犯的順序排列。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4.過渡語。在以上內容寫畢后,為領起下文,另起一行寫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語:“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起訴意見書的寫作重點,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1.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列出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經過,包括何時、何地、何動機、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為、何結果、何證據證明等。其內容必須是屬于本次要求起訴范圍的事實,劃清罪與非罪界限,不能將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為共同犯罪,
要寫明共同犯罪的性質、目的、作案時間、地點、成員數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處的地位、作用及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總之,要做到既不漏寫犯罪嫌疑人,不漏寫犯罪事實,也不張冠李戴。對于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犯罪證據的表述要求寫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證據。引述要具體、準確、客觀、真實、既要與案件有密切的關聯性,又要反映證據的連續性。一般先寫犯罪事實,后列舉證據。也可以寓證據于事實之中,以增強事實的可靠程度。2.提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這部分內容的寫作應根據犯罪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定,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具體條款,同時寫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如果起訴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數名犯罪嫌疑人時,可合寫一份起訴意見書,分別提出起訴意見。
三、尾部
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然后由縣以上公安局長簽發并于文書尾部署明職務、
姓名、印章。局長簽名之下注出制發文書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蓋公安局公章。最后,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如犯罪嫌疑人現羈押處所;本案預審卷宗頁數、證物、贓物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鑒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等。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法律意見書么
律師可以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起訴意見書的正文應寫明哪些內容
起訴意見書的正文應寫明以下內容:
寫作要點
1、首部
包括制作機關、文書名稱、文書編號、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涉嫌罪名、案件來源、偵察過程中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以及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情況。
2、正文
包括公安機關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實,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寫明案件的有關情節以及制作起訴意見書的理由。
3、尾部
寫明擬移送的檢察院的名稱或本院公訴部門、制作文書的日期,并加蓋公安局局長和公安局印章或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公章。
4、附項
寫明移送卷宗的情況、犯罪嫌疑人
現在的處所、隨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起訴意見書,是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依法將偵查終結的案件移請檢察機關的起訴部門審查,建議對被告人起訴的法律文書。根據中國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應制作起訴意見書,經有關領導批準后,連同卷宗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起訴部門審查起訴。主要內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上等基本情況、犯罪事實、起訴理由和法律根據,并附注被告人現關押場所、卷宗冊數,以及隨案移送的贓物、證物、違禁品及其清單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起訴意見書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意見書什么時候出具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結果和資料決定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應當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訴。該階段律師可以出具律師意見書,就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起訴,或者應當以較輕罪名起訴發表意見,供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參考,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規范》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后不能按時到案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可建議公安機關對該犯罪嫌疑人撤回移送起訴,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的五日內予以回復。(二)在補充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撤回移送起訴或在退查重報時不再移送審查起訴,并采取措施保證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工作依法進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后,應當繼續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再移送審查起訴。偵查部門認為需要撤回移送起訴的,需經法制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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