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婚姻效力若干問題研究論文)
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
提起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婚姻效力的概念,另外,還有人想問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你知道這是怎么回事?其實老人說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該不該信?有沒有什么解釋?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婚姻效力的概念,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
1、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上中下三等婚姻查詢表。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后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權等。后者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②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定監護人等。在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2、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3、老人說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該不該信?有沒有什么解釋?
老人是,當然不能相信,什么上等婚,中等婚的,其實都是假的,一切都是靠自己的命運,自己掌握的,別人說她的婚姻很好,上上婚,有的也過得不幸福,所以他算命先生就是個猛的,不要相信就好。
4、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關于婚姻的,在線等
1、婚姻關系;婚姻上中下三品。
2、附合規定,應當受理
3、房產及公司經營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
4、這個,可沒法說了。妻子的權利她都享有
5、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三等婚姻和四等婚姻的哪個更好?
世間的一切事物都可以分等級,婚姻也是這樣,以當事者滿意程度為標準,大致可分為五個等級——可樂、可意、可過、可忍、可散”。
一等婚姻,幸福,可樂;
老人說的上等婚姻、中等婚姻、下等婚姻、忌婚該不該信?有沒有什么解釋?
二等婚姻,稱心歡喜,可意;幾等婚姻怎么看。
三等婚姻,平淡普通,可過;
四等婚姻,免強維持,可忍;上等婚配什么意思。
五等婚姻,破裂失敗,可散。
粗略一點,其實也可以分三類,前兩類可算是好的婚姻,中間的那一類不好不壞,后兩類當然是不好的婚姻。上等婚姻好遇到嗎。
以上就是與婚姻效力的概念相關內容,是關于婚姻效力的概念的分享。看完一等婚姻二等婚姻三等婚姻后,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結婚在夫妻或親屬關系上的人身和財產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別。前者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時當事人本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后者還包括結婚對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親關系的發生、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于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論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有狹義、廣義之分。既有及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效力,也有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狹義上專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對此,各國親屬法多有婚姻在夫妻關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權,忠實與扶助義務,日常家務的代理權等。后者如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設定、變更、終止夫妻財產契約的程序等。中國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性質上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類。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計劃生育義務,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這些規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
②廣義上又有兩種:一是主要指婚姻在親屬法的效力。除發生于夫妻之間效力外,還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準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許多相關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構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遺棄罪的主體與被害人之間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訴訟法上,配偶關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擔任辯護人等。在勞動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撫恤金的請求權等。在國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為變更國籍的原因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