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例(監獄干警職務犯罪案例)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
這是金融領域一起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賴小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原董事長,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小民之所以因貪腐而被處以極刑,判決書中四個醒目的“特別”給出了答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從2008至2018十年時間里,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元,是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
賴小民不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賴小民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一些巨額投資放債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賴小民到案后,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賴小民的四個“特別”,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賴小民提起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巨貪伏法、罰當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
中國西部邊陲,喀喇昆侖高原,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雙方協定,悍然越線挑釁。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幾名官兵據理交涉,遭到了對方的暴力攻擊。面對數倍于己的外軍,祁發寶和戰友們與對方展開殊死搏斗,誓死捍衛祖國領土主權,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以身殉國。
2021年2月,5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首次被公開,“寧將鮮血流盡,不失國土一寸”,他們張開雙臂把胸膛迎向外軍的一幕令無數國人感動落淚,烈士陳祥榕寫下的“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的深情告白引發了全社會的情感共鳴。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個微博名為“辣筆小球”的博主先后發布了兩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愛國精神。“辣筆小球”這兩條“辣眼睛”的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公眾強烈憤慨。
2月20日,網名“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對于此類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志著我國在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個層級的規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筆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設立后的全國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楊浩: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人民群眾對于這個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謂是群情激憤,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構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個電話、一條短信,或冒充客服退貨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嚇哄騙、一次“中獎”帶來了一連串陷阱、甜言蜜語背后暗藏著兇險的“殺豬盤”,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民之公敵;鏟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為先,各級政法機關以法為劍,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電信詐騙案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一起作案手法隱蔽、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跨境詐騙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蘇某某等人在菲律賓設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雇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余人,利用交友軟件推薦虛假賭博網站,誘騙1500余名被害人充值參賭,涉案金額共計1.04億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別因犯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達40%,98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400余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審判長 徐翔:堅持刑事打擊、經濟打擊雙管齊下,用足、用盡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猛藥去疴、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審判的從嚴從重、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彰顯了司法為民、除“騙”務盡的立場與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這是一起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侵害未成年人兇案。廣西欽州靈山縣小學生楊曉燕,遇害時年僅10歲,人們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曉燕獨自在家附近售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雙邪惡的眼睛盯住了曉燕。
同村村民29歲的楊光毅,當看見曉燕獨自一人在售賣百香果,頓時產生了邪念,將曉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曉燕大聲呼救,楊光毅掐緊曉燕的脖子,導致女童當場昏迷,隨后,楊光毅使用折疊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無法想象的殘忍手段將10歲女童奸殺。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的詢問,楊光毅拒不承認自己作案。案發兩天后,楊光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欽州中院以強奸罪一審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楊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后,一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惡魔可以因為自首而被法律寬恕,那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
楊家共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一歲時因見義勇為離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喪女之痛與改判結果,讓曉燕的母親無法接受,于是委托律師向廣西高院提起申訴。
被害女童的母親:太無辜了,這世上有這樣的公道嗎?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經過近6個月的依法審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12月15日,楊光毅一案在靈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羅智勇: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貫立場。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歷來持零容忍的態度。
五、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藥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出現在網上,康美藥業股票當天盤中觸及跌停,之后連續三天跌停,市值腰斬,數萬名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證監會立案調查顯示:康美藥業2016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元;2017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99.4億元;2018年半年報虛增貨幣資金361.9億元。這是A股市場史無前例的最大規模財務造假,造假數額之大、手段之惡,震驚市場。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傷害廣大股民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于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的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
但公正不會一直缺席,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財務造假者自己終于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國新《證券法》開始實施,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將依法啟動集體訴訟,集體訴訟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違法成本,這起上市公司最大規模造假案也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絕大多數為中小股民。如果勝訴,5.2萬名原告將創下我國司法領域獲賠人數之最,5.2萬名原告的訴訟,將如何開庭審理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院院長 李曙光:證券法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條款,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那么只要特別代表人訴訟一發起的話,它就是覆蓋所有的中小投資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陳舒舒:因為我們這個集體訴訟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來進行的,投資者他只要知道有這個集體訴訟在進行,一不花錢,二不花時間,三也不需要本人來親身參與整個開庭宣判的過程。
2021年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敲響,長達近三年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之高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當時70歲的宋某與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三對三比賽,激烈較量當中,周某殺球進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舉拍,防守未果,當場被羽毛球擊中了右眼。
事發后,宋某三次去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醫療費7170.73元。對此,宋某認為周某明知道他年齡大、反應慢,眼睛曾受過傷,但仍然選擇大力扣球,雖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于是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在庭審實踐中應用,成了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一個個紙面上的法律走進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規范與行為準則,腹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見義勇為是否會被訛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彰顯了民法典“民”字當頭,以民為本,正在成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一案
“掃碼”與“刷臉”現在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費1360元,購買了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的雙人卡,并確定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游覽。同年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入園,并要求用戶錄入人臉信息,否則將無法入園。“刷臉”認證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對著手機點點頭、眨眨眼的事兒,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于高度敏感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采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則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兵一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發了一個朋友圈,我還感嘆我說這家公司收集這個敏感個人信息越來越過分了,這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我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我說所有的年卡用戶包括一些可能要去辦年卡的用戶,他其實都會受到影響。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駁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對于判決結果,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起因為“刷臉”而“刷”出的訴訟,成為我國“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臉識別糾紛第一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韓圣超:法院是旗幟鮮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而且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八、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生難忘的日子,這一天他被宣告無罪釋放,從開始被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之身,已經過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傷,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在此后的三年時間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訴的漫漫長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讓公平正義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聲,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讓一起起冤錯案件相繼依法得到糾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吳春紅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
吳春紅:終于盼來了,判了無罪,當庭釋放,我心里蠻激動。
沉冤昭雪,無罪歸來,盡管無妄的牢獄之災已經結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個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為了吳春紅難以愈合的創傷。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并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金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在冤錯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法治進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現會為前路標注下鮮明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來的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紅:吳春紅他由于刑事案件的錯判執行,導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體患了多種疾病,也影響到他的生產生活了,賠償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可以說對于司法解釋將來的適用起到一個很好的示范作用。
九、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黨**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信息,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訴請。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
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務犯罪案例
職務犯罪解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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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大家好!
歡迎您來參觀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主辦、平谷區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展覽。本次展覽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增強反對腐敗和職務犯罪的決心和信心。本次展覽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 內容豐富,共有209塊展板,展出133個案件,六萬兩千字中包含大量預防職務犯罪的要點。第二,針對性強,分為機關篇、國企篇、金融篇、鄉鎮篇和預防篇五個部分,便于不同行業和群體的同志前來參觀。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紹第一部分《機關篇》。
根據涉案行業的不同,我將從7個方面來介紹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講的是一把手權力失控,從而導致職務犯罪的發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長雷淵利,在極度享樂心理的支配下,成為“三玩干部”,他曾為七位情婦買過七套商品房,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萬元的“貝貝生活基金”。極度享樂的后果是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本案警示我們:那些有極度享樂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樂極生悲的必然結果。
2、王道生犯受賄罪,不僅自己被判處無期徒刑,兒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懺悔道:“我辜負了黨和人民的培養和重托,我的行為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兒子。他才26歲……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剛走上社會就被我帶錯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讓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渦……”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孫楚寅因賣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淵。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要杜絕買官賣官的現象,就要堵住現行干部制度和體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讓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變得真正嚴肅起來,才能使買官賣官找不到市場。
4、馬玉倫案,給我們展示了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受賄罪的斡旋形式,這里有具體的法條規定,請大家注意觀看。
從以上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制約,是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
二、接下來我們來看發生在黨政機關不同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
1、先來看楊哲信,身為組織部副部長,兩年中經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為了賣官,他還指使別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私刻國家機關印章,情節相當惡劣。楊哲信視國法于不顧,最終受到國法的審判。
2、他叫張小川,出生在山東革命根據地的革命家庭。在懺悔中他說:“是革命的搖籃和乳汁哺育了我,是黨和人民培養了我。沒想到,我卻背叛了黨和人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結果!”
3、發送文函是每個單位都有的工作,但這項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發生職務犯罪的風險崗位。但張國順等11人竟利用這一小漏洞,伙同郵局工作人員,以加大郵資費用的手段貪污140余萬元。由此可見,預防職務犯罪,不僅要找出風險崗位、易發環節和重點監督的人員,同樣不能放松對其他業務制度的建設和人員的監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財產,哪里就有規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機制。哪里有國家工作人員,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監督。
4、李有燦,原河北省外貿廳副廳長。他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就受賄4700多萬,受賄的時間與數額之比,可謂是創出了全國貪官之最。
5、被人們稱為“陽光采購”的政府采購機制,因集約財力、抑制腐敗等多種作用而被世界各國普遍推行。我國也不例外。鄭大水能夠在抑制腐敗的政府采購中大搞腐敗,說明我們的政府采購制度還有漏洞,還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執行的,如果人出了問題,再好的制度也難落到實處。所以反對和防止腐敗,還是要靠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綜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總會計師,在監獄里也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說:“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僅贓款全部退賠了,而且還換來11年牢獄加身。腐敗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點把這筆帳算清楚,也就不做這‘賠本’的買賣了。”
7、同樣,白春根給我們求證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說:“我參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礦工作的一年半時間內,我就弄了100多萬。自己的人生經歷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開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來,國有資產的流失日益嚴重。而平谷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徐少華卻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憤恨。
9、肖占武是原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局長。犯罪后也得到了慘痛的教訓。他說:“說實在的,收人家錢的時候,我表面上看起來很坦然,其實心里卻一直忐忑不安,因為畢竟這錢不是自己的勞動所得。作為父母,我想的就是給孩子們多留下點東西。在不知不覺中,把孩子們也牽連了進來……”和王道生一樣,他們都連累了自己的孩子。對孩子負責,并不是給他們留下多少財產的問題,而是要帶孩子走正道。
三、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是導致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重要原因,百姓對此深惡痛絕,此類案件也一直是我們檢察機關查處的重點。
1、李建國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納員,但他貪污的醫藥經費竟達687萬余元。大家想想,687萬元人民幣能夠減輕多少病人的經濟負擔!能夠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國居然打起了貪污醫療經費的壞主意,真實喪盡天良。
2、馬鄲杰是原北京協和醫院門診收費處收費員。在5年的時間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對檢察官說:“我拿錢上癮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沒法控制。謝謝你們,否則我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3、廣東省率先在國內建立起預防制品集中采購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對此制度的監督,使羅耀星等人鉆了空子。本案提示我們,制度出臺后,還要配備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4、這是一對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衛生局局長,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錢,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蓮在家里收受醫藥代表和設備代理商的賄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淵的過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紂為虐的作用。可見,腐敗這顆毒瘤一旦長到了“賢內助”身上,則可能加快配偶和整個家庭的毀滅。同時本案是夫妻犯罪的類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職權進行犯罪。
5、有錢了,就能過舒心日子嗎?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義之財,那就必然不會有好日子過。看看陸粵平是怎么說的。他說:“自從收了錢以后,我一直處在擔驚受怕之中,有錢不敢用,對外不敢張揚,不敢拋頭露面,天天膽戰心驚。守住這收來的幾百萬不義之財,就像坐在一個能量巨大的定時炸彈上,說不定哪天就會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陸粵平產生了“別人能收,我也能收”的從眾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沒有認清當今反腐敗的嚴峻形勢,第二,沒有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嚴重危害,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兩個發生在教育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
1、有這樣一個場景,住在收費僅10元的通鋪,餓了在路邊攤點隨便吃點東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過去。大家一定覺得他很可憐,其實一點也不。因為他身上有的是錢,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罷了,他就是楊善德。作為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獲得種種榮譽稱號后,仍沒有抵制住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走向犯罪的道路。隨著檢察機關查辦教育系統職務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楊善德寢食難安,最終選擇了逃亡,開始了顛沛流離的生活。潛逃4個月后被抓獲時他說:“要是再晚抓我幾天,我就死在外頭了。”
2、原海南省省委黨校副教育長兼成教部負責人方少云被繩之以法后坦言:“當了成教部負責人后我就想:當有實權的官沒幾年了,不如先撈點錢再說。當時只想撈上幾萬元。誰料,鬼使神差,一發不可收拾。”量變到一定程度就要發生質變。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樣“積少成多”,“一發不可收”,還是應當“勿以惡小而為之”。
五、第五部分我來介紹一下發生在基本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
1、近年來,在全國交通系統經常發生交通基本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如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里,犯罪的數額高達5000多萬,從而被判處死刑。
2、他叫陳秋峰, 1984年從建筑學院畢業后,就開始規劃著自己的人生,不僅要在職位上有所發展,而且要在財路上有所“發跡”。他充分利用日益擴大的“人際資源”,在仕途和“錢途”上都朝著自己預期的目標發展。經營生意有血本無歸甚至傾家蕩產的風險,但違反法律去規劃人生,所面臨的風險則是身敗名裂,到頭來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3、在江蘇省丹陽市的局長行列中,張阿興是有名的“專業型、學習型”局長。大部分業余時間都用于學習,能熟練地用英語、日語與外賓交談。但他的聰明才智也放在了為自己斂取那些不義之財上。張阿興不學習法律知識,不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質和道德修養。看來這位“學習型”的局長,沒有學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內容。
4、大家可能都聽說過“59現象”,說的是有些人臨近退休時,或許是對未來的經濟生活感到沒有保障而產生不安心理,或許是回顧一生覺得自己貢獻挺大而產生失衡心理,從而開始走上貪利型職務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貪污時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齡,程重陽已近退休年齡,他們晚節不保,沒有站好最后一班崗,退休后不但不能頤養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獄。其實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經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寶貴的生命和自由,那么還能去動那貪欲之心嗎?
六、下面這些是發生政法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例。
1、趙振義是原北京市監獄副監獄長,不料自己卻被關進了監獄。在劉某與周凱東的行受賄犯罪中,趙振義起到了引見、溝通、交付賄賂款的作用,使這起行受賄案件得以完成,為此自己犯下了介紹賄賂罪。本案提醒我們,有熱心腸的人可千萬別干這事。
2、剛才我們介紹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類型一,下面這個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種類型,即雙方都有權力。韓健、盧曉萍在交通學校上學時相識。后來盧曉萍當上了財務處長,但韓健的升遷并不順利。盧曉萍就幫助丈夫打通關系,行賄買官。最終夫婦二人順利升遷,同時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淵。
3、賈永祥曾是一個老政法干部,如今卻成為一個不齒于人民的罪犯,他在懺悔中說到:“監獄生活,已經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對一個人來說是多么寶貴,能為黨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體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這都毀之已晚。”
七、上述介紹的六個部分均是貪利型職務犯罪,簡單來說,就是往兜里裝錢。職務犯罪還有兩個類型,瀆職犯罪和侵權犯罪。下面我來介紹幾個瀆職犯罪案件:
1、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身為昌平區質量監督局局長的付金祥,本應把好產品質量關,但他卻置自己的職責于不顧,使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得不到處罰,讓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因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實在是罪有應得。
2、俗話說:逆風行走的人挑戰的是天氣,逆水行舟的人挑戰的是波濤,而頂風作案的人挑戰的卻是這國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預審員靳建明卻偏要挑戰這國法。他從事司法工作多年,卻知法犯法,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人情的考驗,私放在押人員,最終自毀于這場罪惡的交易。
3、大家看,這是多么幸福美滿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孫兵卻在擔任昌平區國稅局干部期間徇卻私舞弊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6個月,不僅給社會帶來了危害,也毀了自己的家庭。
4、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長李太銀,他不但寫過《碑魂》、《夢魘》等長篇反腐小說,而且還經常告誡下屬:“權力與腐敗與生俱來,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親君子遠小人,防微杜漸。”正是這樣一副清官模樣的李太銀卻因腐敗而被判刑,看來他不是沒有理解腐敗的真正含義,而是一個戴著清廉面具的偽君子。
5、隨著城市發展的必然,拆遷已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事,人民群眾本想抓住這個契機解決住房問題。但負有拆遷管理職責東城區房屋拆遷管理中心的王龍泉、鐘山雨,卻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犯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會矛盾,使廣大人民群眾要求查處此類犯罪的呼聲日益高漲。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區的拆遷領域第一案。
國家機關部分職務犯罪我就給大家講解到這,請繼續參觀。
監獄警察失職案例
安徽一監獄民警涉嫌損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阜陽監獄民警何聯江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一案,由潁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安徽省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今年56歲的何聯江一直在阜陽監獄工作,曾因私自為罪犯傳遞物品被阜陽監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何聯江被潁東區監察委立案調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被阜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調查和偵查終結后,經阜陽市檢察院指定,由潁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潁東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聯江在擔任阜陽監獄第十三監區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收本監區及其他監區服刑人員親友匯款或現金共計14.69萬元,為24名服刑人員捎帶現金及物品在監獄內使用,并從中截留約2.9萬元占為己有,構成濫用職權罪。
后在本監區呈報罪犯減刑工作過程中,何聯江故意隱瞞多名罪犯私藏、使用違禁品、違規品的違紀事實,并同意呈報減刑,致使11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被順利減刑,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
“作為一名老黨員、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從執法者變為被執法者,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庭,希望能通過我的事例警醒還在做這些事的人趕快收手,希望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庭審中,被告人何聯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阜陽監獄、九龍監獄管教民警旁聽了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擴展資料: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濫用職權的理解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通常認為,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2、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與“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有關“經濟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八條,“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高檢發〔2001〕13號),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安徽一監獄民警涉嫌損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求:近年,秘書利用職務犯罪的案例及分析,謝謝!
2001年以來,XX縣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賄案5件5人,受賄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過辦案共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
二、當前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特點
1、行業、系統內窩案串案多,個別犯罪向群體性犯罪演變。有相互關聯的部門之間的工作人員、有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之間關系的工作人員、單位內部有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相互串通,為謀取個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窩案串案呈上升趨勢。2001年查處縣印刷廠會計、出納等2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和GT鎮主管計生工作的副鎮長、計生站站長等3人貪污窩案二起;2002年查處縣ST公司經理等3人貪污窩案一起;2003年查處LE計生站站長等3人貪污窩案一起;2004年查處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局長、副局長等7人貪污、受賄窩案一起;2005年查處茅貢鄉、ZC鎮國土所所長等5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串案和縣能源辦副主任、縣農業局草地站副站長、AS鎮農牧站站長等4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串案二起。
2、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熱點行業,并向不被關注的其他行業漫延。職務犯罪的高發部門仍然集中在醫藥、建筑、人事、國土等行業和部門。五年來共查處發生在這些熱點行業和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總數的42。不被人們所關注的農業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職務犯罪而被立案查處。
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隱蔽。在我們不斷加大打擊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職務犯罪的手段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作案,從而使案件的發案機率更低,取證更難。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偽裝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時,還被授予各種榮譽稱號,具有很強的欺騙性。
4、被查處的職務犯罪人員大多擔任一定領導職務。2001年以來被查處的科級以上干部達15人,其中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局長、縣防疫站站長、縣能源辦副主任、鎮政府副鎮長、鄉(鎮)國土所所長、農牧站站長等。
二、發案原因分析及防范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所查處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是法制觀念淡薄、單位管理體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等。2004年查處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等7人設帳外帳,私分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費的窩案串案就屬于監管工作不力,長時間無人監督過問的情況;2005年查處的4件農業部門貪污、挪用窩案串案同樣屬于監管工作不力。鄉(鎮)農牧站的條條領導是縣農業局,塊塊領導是鄉(鎮)政府,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兩家都管,兩家都管不好的現象,致使犯罪嫌疑人把應給農戶安裝的沼氣物質變賣,所得款項進行貪污卻無人監督的情況。2005年查處的5件國土部門人員收款不入帳,拆聯開單,貪污、挪用土地規費的窩案串案,就存在對財政收費票據管理不嚴,漏洞較大的問題。
為從源頭上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我們認為一是應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大對廣大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要始終把思想文秘114版權所有政治教育放在隊伍建設的首位,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干部隊伍,引導干部職工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地位觀。增強干部職工學法守法和職業道德意識,經常性的開展職務犯罪知識宣傳及警示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認識,做到警鐘常鳴。二是督促多發或易發案件部門建立健全各項工作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認真落實好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如針對國土部門出現的貪污窩案串案的發案原因,建議使用財政正規收費票據進行收費,對各鄉(鎮)領用、交核的票據按要求嚴格審核把關,杜絕白發票收據。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實行施政陽光工程。讓多發或易發案件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公開行政事項的內容和范圍,公開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四是深化“系統抓,抓系統”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積極從預防工作中發
現職務犯罪線索,提高發現職務犯罪能力,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打擊職務犯罪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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