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車位的 原文,民法典對小區停車收費有什么規定?
民法典對小區停車收費有什么規定?
小區停車費問題一直是廣大業主較為關注的話題,其中的關鍵點就在于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歸誰!誰擁有車位的所有權誰就能夠決定車位是否出售或出租。
對于提出問題的建議是,如果能夠辦理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那么是可以放心購買的,如果不能辦理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那么建議不要購買該車位。
【車位所有權】
一般小區內部的車位可以分為這么幾種:一、建筑規劃內的車位(包括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占用小區綠地、道路改建的車位);三、人防車位(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
一、建筑規劃內的車位
首先建筑規劃內的車位不屬于公攤面積,屬于是開發商建筑規劃中申請批建的車位,這部分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可以由開發商決定是采取出售、出租還是附贈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
不在建筑規劃內的車位大多數情況是占用了小區公共綠地或道路改建的,這部分車位由于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綠地改建的車位,所以所有權應歸全體也祝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三、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于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產權一般歸國家所有,但是管理權一般歸開發商所有,所以對于人防車位開發商可以選擇以出租的方式進行處置。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購買車位注意事項】
購買的車位能否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建筑規劃內的車位是可以向房產一樣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可以理解為“小產權房”)以及人防車位是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所以如果不能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車位不要購買,可能產生后續的糾紛。
民法典物權法第275條?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是對于小區車位、車庫的使用與歸屬的規定。在建筑規劃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對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一條與第二百七十六條實際上是對于此前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調整,關于車位、車庫歸屬的規定在先,而關于車庫使用的規則在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民法典對地下車庫歸屬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民法典車位的規定?
《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規定,在一個建筑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出售、獎勵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該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開發商開發后,通過出售、獎勵或租賃等方式與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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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車庫歸屬
《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于業主。
建筑區劃中的道路等公共場所屬于業主所有,因此在道路上或者其他由業主共有的場所修建的停車位,也應當由業主共有。
此外,物業公司利用社區公共道路和場地改建停車場屬于【0x9A8B】278條規定的改變共用部位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應當經投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和投非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是否應當繳納停車費,如何繳納以及如何使用,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共用停車位的運營和使用,委托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并以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收益。
地下停車場使用民法典有哪規定?
對地下停車場暖氣費沒有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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