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空調外機權屬,空調室外機掉落哪個負責?
空調室外機掉落哪個負責?
空調外機高空墜物誰來承擔責任?
一般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小區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高空墜物之后是一定要先找出責任人的,一般是誰家的東西掉落,那么誰家就會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如果不能找出責任人,那就該整棟樓來賠償責任,所以,作為業主一定要好好的預防高空墜物的發生,這樣可以避免自己受到任何財產損失。
我家11樓,空調外機被風吹落砸傷路人,他家屬索賠40萬怎么辦?
你家11樓,空調外機被風吹落砸傷路人,他家屬索賠40萬塊錢,你覺得太多,就上法院打官司,由法院裁決。
空調外機是被風吹砸落傷路人,肯定找人出面負責了。空調外機是你家11樓所有,自然是由你家賠償了。空調外機不是你家安裝的,你家不用負責賠償。
你家安裝空調,外面肯定有空調外機安裝,不然空調冷熱用不了。空調外機被風吹落,你可以控告空調商家安裝空調外機不扎實、太草率,不顧路人生命安全,風一吹,空調外機就容易掉落,人命關天大事,空調商家怎能這樣馬虎呢?
空調商家推卸責任,你也可以告房地產開發商建起這幢樓的外墻有問題。空調商家安裝空調外機在外墻應該穩固才對,為何風一吹外墻就不堪重負了。11樓外墻有問題,空調外機一樣無法長期固定,只要有風吹都會造成致命一擊!
傷者家屬控告你家,你家就控告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和安裝馬虎的空調商家。有必要報警,讓警方介入調查事故真相!由法院裁決比較穩妥。
飄窗物權法怎么規定的?
飄窗在經業主購買之后,產權屬于業主所有,他人在使用其頂部擺放空調外機時,應該要經過本人的同意,否則,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樓上樓下飄窗空調外機位歸屬?
高層飄窗上下的規屬權很明確,上部是頂板的中心以下,下部地板中心以上,歸本戶。頂地板中心上下歸上層戶和下層戶。如果飄窗上下的空調外機座位歸屬,以室內開孔位置為準,柜機在下掛衣在上。如果孔洞相同情況下。只能安裝先者在下。并無歸屬權。
空調外機架是屬于業主的嗎?
是屬于業主的。
空調外機托架是空調外機安裝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托架都是業主在購買空調時,一并隨機贈送的。也可以說是業主用錢買來的。所以他的所有權必須是業主的。而小區物業和居委會是不具有這種專業空調托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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