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婚姻法修改婚前財產)
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動 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如果只是情侶間出現了第三者,那么基本上就是互相看男方的最終選擇了。但如果是夫妻間出現了第三者,那就涉及到婚姻法了,因為夫妻關系的兩人是受婚姻法保護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補償。下面就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一、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動
1.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就是說,如果夫妻其中一人單獨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的,也基本可已算是行為上的重婚,另一方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現在如果一個男人同時與兩個女人結婚,那么就是重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再是糾糾纏纏那么簡單的事情。也或許可以減少一些的騙婚行為吧。
二、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系無效。
1.重婚
正常情況下,夫妻關系指的是兩人之間的關系,但如果夫妻中其中一人還與第三者有婚姻事實或者曾經登記結婚未離婚的情況,被視為重婚,那么后者與其登記的婚姻關系無效。
2.近親結婚
婚姻法規定,近親關系是不能結婚的。如果男女雙方是三代或者三代以內的近親關系結婚,或者是因為什么原因不知道兩人是近親關系的,也或者是可以隱瞞近親關系的,就算結婚,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
3.身體疾病
夫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兩人的夫妻關系也被視為無效。
4.結婚年齡
男女雙方其中一方,尚不滿足結婚年齡要求的,就算有夫妻關系,同居事實,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并且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結語: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化,近親關系結婚的婚姻無效化,婚前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在婚后仍然無法治愈的婚姻關系無效化,不滿足結婚年齡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中國202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其中都有什么改動?
婚姻法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為它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大部分都會走婚姻這條道路。2021年,國家對于婚姻法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下面,小編就為您來具體闡述有哪些改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刪除重病禁止結婚的條款,改了隱瞞重病可撤銷婚姻的相關內容?,F行的婚姻法規定,凡是患有醫學上不能結婚的疾病,屬于禁止結婚對象情況,民法典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要告知對方,否則另一方有權利終止婚姻。
第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規定夫妻間任何一方由于個人原因所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個債權人能夠證明,這個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情況除外。我覺得這種制度很好的維護了個人利益。
第三,新增了婚姻冷靜期制度?,F在很多夫妻離婚,就是沒有來得及好好思考。在因此,規定婚姻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時,三十天之內,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給當代很多人一個冷靜的時期。
總之,婚姻法的修改還有很多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由此可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婚姻制度不斷在完善,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在發展的過程中創新,不斷推動我國婚姻制度趨向完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現行的婚姻制度也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愛情可以戰勝一切不可控制因素,比如疾病。我也希望已經獲得美滿婚姻的夫妻一定要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機會,我相信只要互相幫助,互相理解,就一定可以維持好這段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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