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條款民法典,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司法解釋?
格式條款意思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496條條文解讀?
《民法典》第496條分兩款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格式條款的構成要件包括:為重復使用之目的,預先擬定及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其中“為重復使用之目的”不應作為必要之構成要件。
本條第二款應被視為訂入規則,違反此款,格式條款即未訂入合同。
格式條款提供方提示說明義務的對象不應僅限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也不宜將“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納入本條規范。
提示義務的履行應從文件的外形、提請注意的方法、時間和程度等判斷其是和否為“合理的方式”。
說明義務屬于“被動義務”,可類比歐盟法上的透明度原則。
相對人原則上須以明示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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