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16條(警察法第16條具體內容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如下:
新《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查驗公民的身份證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做任何解釋。
如果你抗拒,警察可以依法對你強制傳喚。如果你遇到的是便衣警察,你不要懷疑對方警察身份的真實性,你也要先無條件地配合,你唯一的權利就是在不干擾執法的情況下撥打110,待110來核實便衣警察身份的真偽。
人民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并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如果被執法者要求出示證件,或者是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是需聲明身份并出示證件的。
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了民警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5種情形。
一方面,民警要依法依規進行查驗,明確查驗范圍,增強針對性,減少隨意性;另一方面,公民有配合查驗的法定義務。如果遇到警察要查驗你的身份證,你的第一反應應該是毫無條件地配合。
警察法16條查身份證原文是否正確
親,您好哦,很高興為您解答哦。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希望您補充一下問題哦。
證據調查技術的作用
證據調查技術是指證據的發現、提取、固定、分析過程運用的科學知識的總稱。證據的技術調查:有時稱為“技術偵查”或“技偵”,是證據調查技術的下位概念。通常是指為獲取特定線索和證據而由特定主體所采用的秘密調查措施。它強調調查措施的技術性和秘密性《國家安全法》第10條和《人民警察法》第16條及有關解釋的規定:技術偵察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偵察措施,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獲取某些物證和郵件檢查等專門技術手段。(公安部十二局技偵局)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警察法第十六條解讀
解讀見下面: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
警察法第16條具體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經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總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解釋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警察證人制度
警察能否能夠出庭作證在國外或許不是一個問題,因為世界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有權要求甚至命令了解案件的偵查員(實踐中主要是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然而,在中國刑事庭審中,警察出庭作證在司法實踐中十分罕見。因此,警察能否出庭作證就成了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亟待解決的問題。
現場檢查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執法現場檢查時,用于記錄現場檢查過程,收集檢查證據所使用的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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