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法律文書裁判網)
法律文書是什么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有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一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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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的分類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常見種類
民商裁決文書、行政裁決文書、刑事裁決文書、仲裁法律文書、公證法律文書
訴訟法律文書、非訴法律文書、公司管理文書、公司清算文書、常用法律文書
分類依據
①按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
②以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③按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分類詳述
一、民事訴訟類:起訴狀、反訴書、答辯狀、代理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上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回避申請書、宣告失蹤申請書、宣告死亡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再審申訴書;
二、婚姻家庭類:婚前財產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撫養子女協議書、遺贈協議書、遺贈撫養協議書、收養協議書;
三、公司類:各類公司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各類規章制度、公司章程、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辦法、勞動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等;
四、勞動類:勞動合同書、勞務合同書、勞動仲裁申訴書:
四、刑事訴訟類:控告狀、刑事自訴狀、取保候審申請書、上訴書、再審申訴書;
五、行政類: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訴訟起訴書、行政訴訟答辯書、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上訴書、行政再審申訴書;
六、經濟類:買賣合同、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經營合同、合伙協議等;
法律文書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文書的種類:1、按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
2、以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按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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