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間限制)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規(guī)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jiān)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zhí)業(yè)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jīng)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jīng)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jīng)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jīng)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jīng)辦機關批準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lián)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guī)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jié)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辦理會見手續(xù)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jù)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guī)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檢察機關根據(jù)事實和法律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決定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前的準備階段為審查起訴階段,經(jīng)過審查最終也可能因為某些問題而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注意如下幾點:????1、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經(jīng)基本定性,事實也“基本”清楚了。但是,決不是說就徹底清楚了。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種種原因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可能隱瞞了自己的某些不利情節(jié),也可能為了得到寬大處理而過多的虛構了一些情節(jié)。在他已經(jīng)簽了字的口供里也許都是真實的意思,但也決不排除由于受到警察非法審訊而產生的虛假供述。同時也完全有可能由于自己不知道哪些方面對自己有利,而忽視了為自己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此時,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一定要進一步的核實案件的事實,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些地方不合乎邏輯,甚至感覺不是事實,一定要請犯罪嫌疑人給與解釋(當然對于有些問題可能永遠不需要解釋的,就一定不要讓他解釋,以免產生不利的結果)。這樣才能在今后的辯護中有的放矢。????2、要告訴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了警察的非法審訊一定要向檢察機關反映,從而最終確定口供是否合法。????3、如果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況,一定要向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對此,在偵查預審階段也是應當告知犯罪嫌人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剛剛被抓后還不能認識到自己犯罪的嚴重性,還存在僥幸心理,如果此時就動員他舉報別人的犯罪,他可能不容易接受,同時為了避免警察求功心切,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舉報后不能將此功勞記在犯罪嫌疑人的頭上,而是記在自己的頭上,因此完全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揭發(fā)檢舉,此時,有了檢察機關的參與,對于立功表現(xiàn)的最終成立是很有利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通過偵查如果發(fā)現(xiàn)舉報屬實,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從輕處罰甚者更優(yōu)待處理。????在審查期間相關的當事人,在審查期間內會見相關的犯罪嫌疑犯的,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才可以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必須是這類犯罪者的辯護者,才可以了解相關的情況,進行相關的會見了解這類案件的相關的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是怎么樣的
1、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jīng)過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并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guī)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jiān)聽,有利于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會見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應當向 羈押 場所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guī)定; (2)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 (3)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對案件進行調查,不得會見 證人 、被害人; (5)嚴格保守秘密; (6)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 法律咨詢 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 證據(jù)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 監(jiān)視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是什么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如下: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五)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如下: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五)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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