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組成(民法典組成結構)
民法典分幾個分編
民法典體系是按照一定邏輯科學排列的制度和規則體系,它是成文法的典型形態。法典化就是體系化,大陸法之所以稱為民法法系,就是因為它以民法典為基本標志。民法典又特別重視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形式體系(即民法典的各編以及各編的制度、規則體系)和實質體系(即民法典的價值體系)。我國民法典各分編到底由幾編構成,自民法典編纂工作開展以來,理論界和學術界既有共識也有不同意見。看待這個問題,既要從理論體系的角度,也要有歷史和世界的眼光。
從世界范圍來看,大陸法國家基本上形成了如下兩種民法典體系:一是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體系,這一體系來自于羅馬法,主要是由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各編組成;二是法國民法典的三編制體系,法國民法典最初由人法、財產法以及財產取得方法三部分組成,簡稱為三編制的體系。這兩大體系對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的影響很大,但近幾十年來,法國率先突破了自己的三編制體系,適應金融擔保的需要,單設了擔保一編。近幾十年制定的民法典,如荷蘭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采取了與德、法民法典有所不同的體例安排。總的來說,民法典體系雖然反映了民法的發展規律,但也要根據本國的法律傳統、現實需求而發展變化,因而不存在一成不變的體系。比如,荷蘭民法典就根據其海運發展的現實需要而單設運輸一編。而魁北克民法典出于保障債權的需要而單獨設立了“優先權和抵押權”一編。
本次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我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采用了六編制的體例,從總體上說,這個體系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構建起來的,即由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親屬權)、繼承權以及對權利進行保護的法律即侵權責任編所構成。這表明我們的民法本質上是一部權利法,民法典分編通過全面保障民事權利,全面體現和貫徹了法治的價值。另外,這一體系構建也是我國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的列舉中,重點規定了物權、債權、人格權等權利,因此,民法典分編實際上是民法通則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傳統的繼承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什么構成
一、民法典由哪些部分構成(《民法典》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由:第一編總則、第二編 物權、第三編 合同、第四編 人格權、第五編 家庭婚姻、第六編 繼承、第七編 侵權責任構成。
第一編物 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四章所有權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十章 用益物權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四章 居住 權
第十五章地役 權
第十六章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第十七章 抵押 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 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 權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二編合 同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六章 承攬合同
第十七章建設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 客運合同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第十九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四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 無因管理第二十八章 不當得利
第三編人格 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肖像權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第四編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 二 章 結 婚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第四章 離 婚
第五 章 收 養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五編 繼 承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六編侵權責任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 責任承擔
第三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二、民法總則誕生,民法典時代即將到來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立法機關目前考慮分編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民法總則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
民法總則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進一步明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
民法總則通過后,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民法總則通過后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第一步已經完成。第二步將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包括哪幾部法律
? ? 民法典包括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中,人格權從民法總則脫離出來,獨立成為民法典中的一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有哪些
1.第一編物?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四章所有權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十章?用益物權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十六章擔保物權一般規定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第一節?動產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編合?同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六章?承攬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客運合同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第十九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四章?行紀合同
第三編人格?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肖像權6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第四編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結?婚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一節夫妻關系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收?養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五編?繼?承
第六編侵權責任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責任承擔
第三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七章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二、民法總則誕生,民法典時代即將到來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立法機關目前考慮分編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民法總則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進一步明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第一步已經完成。第二步將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將“誕生”。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來了,會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看來,民法典“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遵循”。稱之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實至名歸。
談起民法典,它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學者表達過這樣的觀點,像《漢謨拉比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之類的古代法典,盡管名稱中帶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實質上是關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權威學說的系統匯編。法典,是指18世紀以來對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對某一法律學科進行系統編制而形成的有國家強制力的書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納入的規則,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體系性。可見,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視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國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這要從“編纂”二字上找答案。編纂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設計和創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編纂民法典是在已經支起來的房屋骨架上蓋房屋。”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編”就是要將現有的物權、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進行系統整理、統合。對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進行科學化、體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權編就是重新起草、編寫的。這樣看來,我國民法典具備“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民法典立法參與專家龍衛球認為,“我國民法典從體系到制度再到每個具體條文,千錘百煉,邏輯嚴密,規范清晰。從法律形式上說,立法表達形式至臻成熟,達到了科學系統化的較高水平,顯示出極高的成熟度和穩定性。”
為何分七編
我國此次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編,采取了總則加分編的結構,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為什么如此編排?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介紹:“我國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國潘德克頓式的做法,編纂體例分成總則和分則,總則規定的是一般性規定,分則規定的是各個民事法律關系當中的具體規定。德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組成,這種做法就叫五編制的民法典,我們原則上也是用這樣一個方法,但比德國民法典多出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民法典分編包含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討論中,有專家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是否納入民法典各分編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對于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規定難以涵蓋和替代的內容,不宜納入;對于那些還處于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
有了科學的原則標準,哪些內容能入編就可以嚴格研究論證了。人格權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而設立知識產權編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于是,民法典最終采取七編制,這也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體現。
在楊立新看來,“我國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國民法典多出兩編,采用七編制,是因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在這兩個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以人格權單獨規定一編,侵權責任單獨規定一編。這也剛好是我們的中國特色。”
貢獻民事立法的中國智慧
民法典以“民”為名,自然要立足中國、面向中國,解決中國人民自己的問題,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而這七編制的中國特色,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義。
這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民法典中都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全面保護人格權的需要,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除編纂體例的創新外,民法典的許多具體規定也彰顯了中國智慧。比如,強化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貫徹了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原則。
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介紹,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廣大專家學者、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建言獻策。參與面之廣,舉辦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議內容之豐富,為我國立法史上所罕見。在民法典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通過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論證會,在互聯網上公開征詢意見等多種方式,多次聽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反復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為中國智慧的集中體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對中國法治的未來充滿希望,“我們現在正處在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轉型的重要時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術的背景下去解決的,讓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們應借助民法典的編纂,讓中華民族再次回到人類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民法典包括了所有的或者全部的民事法律規范
(一)《民法典》的組成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臺《民法典》之前,我們有《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律,它們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發揮了良好的規范作用。《民法典》的出臺,是將以上民事單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邏輯性、體系性更強,必將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感謝這些“民事單行法律”的貢獻:
(二)《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如果說刑法是嚴厲的父親(不容許我們犯錯,否則將被科以刑罰處罰),則可將民法比作為慈祥的母親,呵護我們的一生、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1.民事權利宣言
《民法典》以“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賦予人們平等的法律主體地位,公開宣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各編體系的構建均圍繞民事權利展開,對民事權利的界定、行使規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確化,鼓勵民事主體“勇于維權”!
2.平等、自愿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屬于私法范疇,主體間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權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強凌弱”!
恰因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則主體相互間從事的法律行為應貫徹意思自治理念,契約自由,不得“強買強賣”!“結婚自由”“離婚自愿”亦是其體現。
3.公平、誠信
民法是調整市場關系的基本法,各行為主體在市場經濟交往過程中應恪守公平、誠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應當“重合同、守義務”。
同時,《民法典》強調對公序良俗的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態環境的保護,以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
二、《民法典》49大亮點梳理
(一)總則編八大亮點
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我們采取的是先總則編、后分編的兩步走模式。《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通過實施,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總則編亮點即《民法總則》的亮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失能老人須監護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