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操縱市場的行為有哪些表現)
什么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行為主要如下所述:
一、連續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二、通謀買賣操縱市場行為。
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市場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形式有以下幾種:
(1)利用優勢連續交易操縱
連續交易操縱是指通過連續競價交易造成證券交易活躍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從而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進買進或賣出的行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間,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尾盤拉抬,影響Z公司價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賣出Z公司股票獲利不正當利益。
(2)約定交易操縱
約定交易操縱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數量和方式進行證券交易,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3)洗售操縱
洗售操縱是指以自己實際控制賬戶為相互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間,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間交易操縱X公司股票,累計買入X公司1981.90萬股,買入金額10.90億元,賣出X公司1981.89萬股,賣出金額11.05億元,扣除交易稅費后獲利1376.45萬元。
(4)蠱惑交易操縱
蠱惑交易指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影響投資者決策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迅速,利用電子技術和社交媒體來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操縱市場行為更為常見,投資者們更要擦亮雙眼。
(5)搶先交易操縱
搶先交易俗稱“搶帽子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事先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其期待的市場波動中取得不正當利益。例如,受邀擔任某電視節目嘉賓的上海某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朱某,在上電視節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提前買入15支股票,并在電視節目中對上述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待上述股票價格拉升之后迅速拋售謀取利益。
(6)虛假申報操縱
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進行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是指行為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交替進行三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例如,X某通過其控制的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于賣盤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報買入D公司股票,并頻繁撤單再申報,制造漲停價買單的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X某的上述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操縱市場的形式有哪些
操縱市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2)相對委托。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連手才能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
何為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實際上就是操縱證券的市場價格,是一種虛假交易行為。具體而言,操縱市場一般是指操縱主體利用資金或信息等方面的優勢,以不正當手段人為制造證券行情,操縱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誘導其他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進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資本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在正常的市場秩序下,投資者對各類證券的總需求和總供給通過證券交易價格的自然調節而趨向平衡,資本市場能夠發揮其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而操縱市場作為一種虛假交易行為,會干擾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扭曲證券的正常供需關系,進而導致資本市場調節機制的失靈,具有極大的破壞作用。此外,操縱市場還會誘發過度投機,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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