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使用范圍
【法律分析】
1、對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2、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保護,包括對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3、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的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
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而出臺的特殊規定,比如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孕期的勞動事件和種類都做出了規定,我國的所有女職工都可適用該規定。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法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1、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
2、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余禁忌從事的勞動;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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