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地下停車收費,民法典公共道路停車收費標準?
民法典公共道路停車收費標準?
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系確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規定子母車位管理費標準?
021年物業法最新規定出爐,其中物業關于停車費收費標準的規定,《民法典》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將于2021年1月1號起開始實施。
子母車位停車服務費不得高于1.5個車位的停放服務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2021年停車費收取標準
室內一類停車服務費調整至每月80元
據了解,此次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費分為按月、按次收費兩種形式。具體收費形式及標準根據各住宅小區的情況,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通過停放服務合同約定。
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調整為室內停車場一類80元/車位·月、二類60元/車位·月兩個類別,并明確室內停車場類別標準。露天機動車停放場所不分類別,每月60元。
2021年民法典廣州關于停車收費標準?
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根據相關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所以很多小區內的車主有疑問,都屬于業主共有了,為什么在自己的小區還需要交停車費?
因為小區內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并不矛盾,就像需要交物業費一樣。除非是小區不需要物業,才不需要交停車費、物業費。
如果小區在開發的時候規劃有停車的場地,那么這種停車場地的所有權屬于開發商。開發商有權出租、出讓,這種情況只要開發商收費合理,是需要繳納停車費的。如果收費不合理,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如果在小區內沒有規劃有停車的場地,是占用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等地方建設的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種情況物業也可以收取停車費,按以上所說的屬于保管費。但如果物業只收費不作為、收費高或者是沒有很好管理好小區停車的情況,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物業管理停車收費標準及細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 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的新規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每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已購買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或機械臺板式停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首先保證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例: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 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 /—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三)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們發現其實在不同的小區,物業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個小區,地上的收費與地下的收費都是有差異的。而民法典中就物業收取停車費的問題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實踐中區別不同的情況,自然也會有所不同。
民法典對車位管理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公用車位管理費屬于公共收益歸本小區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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