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第300)
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有哪些
這次修改刑法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懲處力度不減,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對一些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置的余地和空間。
亮點一: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再減少9個適用死刑罪名
刑法死刑罪名已減至46個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據了解,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后尚有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據此,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據介紹,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這次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新法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亮點二:嚴懲恐怖主義犯罪
一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形式
增加恐怖犯罪財產刑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為維護公共安全,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斗爭的經驗,新法在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二是,增加規定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四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并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 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亮點三:加強人身權利保護
嫖宿幼女罪名已成為歷史
收買婦兒一律作犯罪評價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年人的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對刑法相關規定進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具體規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是,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于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的規定, 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三是,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根據各方面意見,取消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亮點四: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將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新增加編造虛假信息犯罪
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犯罪。
二是,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或者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明確規定為犯罪。
四是,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六是,增加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為犯罪行為。
亮點五:加大懲處腐敗力度
刪去貪賄罪具體數額規定
重特大貪賄者可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
一是,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的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根據各方面意見,新法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同時,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二是,增加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規定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第二,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是,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具體規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亮點六: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
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欺詐等背信行為多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情況,為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推動作用,對刑法作出補充。
一是,修改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時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是,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三是,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亮點七:切實加強社會治理
增加危險駕駛應追責情形
襲警按妨害公務從重處罰
考慮到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當前社會治安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擬對刑法作相應修改。
一是,進一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規定為犯罪。第二,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三,將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四, 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同時,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有關規定。主要是:第一,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二,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在原規定的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的基礎上,增加“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是,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對生產、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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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怎么規定
2015年11月1日我國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刑法修正案九對很多罪名都進行了相應修改補正,其中對于受賄罪就有重大修改。刑九修改后的受賄罪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本次刑九對受賄罪的重大修改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一、加大了受賄罪的刑事處罰, 二、首次將“終身監禁”并到受賄罪刑罰中, 三、針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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