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打掉孩子的規定,表弟意外去世了,弟媳想私自打掉孩子違法么?
表弟意外去世了,弟媳想私自打掉孩子違法么?
不違法,既然孩子的父親不在了,那么母親有權利決定這個孩子的去留。曾經我家樓上的鄰居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當時看是不近人情,現在看來這樣做也有道理。
我家樓上鄰居十幾年前去北京出差,身上帶著貨款,住賓館時被歹徒盯上了,后來在賓館里被人勒死,貨款也被搶走了,北京那邊打電話過來時,他的父母直接就暈過了。
那時鄰居剛結婚一年,新婚妻子懷孕5個多月,都已經顯懷了,跟著公婆去北京辦了后事把骨灰拿回來,不到一周就哭著說要把孩子打掉。
公婆當然不肯,又是哭又是求,婆婆更是急得下跪,兒媳就是不答應,后來親家母來了,帶著女兒離開了新婚的房子。
后來我家樓上一個多月都沒有任何動靜,再有動靜的那天,是兒媳的父母喊來搬家公司把家里的家具家電都搬上了車,據說當初結婚房子是男方買的,家具家電是女方買的,公婆跟著后面攔,不許工人搬,后來急了就在后面罵,罵得整幢樓都聽得清清楚楚。
自始至終兒媳都沒有露面,這事由她父母出面,聽人家說兒媳在家坐小月子,孩子最終還是打掉了,就這樣兩家再無瓜葛。
那時候我還年輕,很多事情看不透,在鄰居們的談論中我也覺得這兒媳無情無義,肚子里的孩子說不要就不要,那不是要斷老公家后代嘛,做人也太絕情了。
現在看來她還在新婚期,還懷著孕,老公突然遇害,她不可憐嗎?不痛苦嗎?也可憐,也痛苦,或許正因為自己痛苦,才不忍心再把這痛苦轉移給孩子吧!
一個媽媽打算留住遺腹子,這當然是個偉大的決定,可這媽媽若是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不想因為自己的自私(或是為了傳宗接代)去剝奪孩子的幸福,這何嘗不是另一種責任?
不過,古話說得好,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老天關上一扇門,就會打開一扇窗,后來鄰居的房子留給了他的妹妹結婚,而他的妹妹婚后不久就懷孕,隔年就生了一對龍鳳胎,你們說說這又何嘗不是老天對于這個破損家庭的另一種彌補?
有些事情總感覺冥冥中自有定數,看透了也說不清楚,不過我覺得要不要這個遺腹子,做媽媽的最有發言權,因為痛苦與責任將由她自己獨立承擔,別人都是站著說話的。
2021年民法典女生打孩子規定?
一、民法典新規定家暴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條是關于法律所禁止的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的規定,是從另一個方面對婚姻自由基本原則的必要補充。
近年來,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增多,家庭暴力及其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家庭中的弱者,包括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女性。
現實生活中,由于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人身傷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甚至發生了諸如毀容、殘肢、燒妻、殺夫等惡性案件。家庭暴力不僅損害了正常的男女平等關系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成長在暴力環境中的子女性格容易孤僻冷漠,易對社會產生逆反心理。
二、家庭暴力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當注意保存證據。能夠用來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材料有:
(1)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人及時撥打110報警,請求警察制作筆錄;
(2)收集視聽資料、照片等相關證據;
(3)應當及時到醫院就診,保管好醫院的診斷書、病歷、收據等相關資料;
(4)有明顯傷害痕跡時,通過司法鑒定部門進行傷情鑒定;
(5)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尋求幫助的證據;
(6)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
(7)如果有目擊證人時,可以提取證人證言,訴訟時證人也可以出庭作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家庭成員,這對于鞏固和發展民主、平等和睦和尊老愛幼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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