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相關案例,民法典1186條的案例分析?
民法典1186條的案例分析?
第一,本條雖然刪除了《侵權責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此要作兩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認識本條規定限縮適用公平責任,防止本條被濫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公平責任,不可隨意擴大解釋和適用。另一方面,社會生活本身具有復雜性,個案有時千差萬別,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裁量案件,作為一種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觀必要。從法理上講,本條雖然刪除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的規定,但《民法典》第6條對公平原則仍有明確規定,這對于侵權責任編調整的有關事項當然具有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則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但如果不分擔損失會顯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本條規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損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擔損失。因為意外事件造成損害的情形中行為人一方是沒有過錯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沒有過錯,這時完全由行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擔損害都會顯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這里的經濟條件包括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及應對家庭和社會承擔的經濟負擔等。在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時,應全面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這是因為,行為人的經濟情況只有與特定受害人的經濟情況相比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較,才能確定損失分擔的根據。反過來,受害人的經濟條件與其損害程度也是緊密聯系的。因此,如果行為人的經濟條件優于受害人的經濟條件或與受害人大致相同,那么,在確定雙方分擔損失的比例時,應由行為人承擔更大比例的損失。如果行為人的經濟條件明顯不如受害人的財產狀況,則可考慮讓受害人分擔更大比例的損失。
民法典第一案的典型案例及認識?
民法典第一案就是公民受到傷害案,涉及到當事人生命及財產受到侵害
有關民法典278條的案例?
近日,成都地區首例“電梯加裝”相鄰關系糾紛案宣判,小區高層住戶的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一樓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加裝電梯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損者利益也應給予考慮。這是因為加裝電梯是眾益項目,并不屬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項目。政府推動實事工程,對每部電梯進行補貼,屬于給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優先”性質,仍然必須在業主協商的框架內解決。
城市更新中的舊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業主可以回遷,這是否也屬于眾益項目呢?是否適用加裝電梯的法理呢?
成都首例判決,解決了部分問題
成都地區首例“電梯加裝”相鄰關系糾紛案宣判:成都市溫江區白馬廟街2號小區高層住戶的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電梯加裝行為合法有效,一樓住戶應當予以配合。
判決理由至為簡單:涉案樓宇加裝電梯事項已獲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事項亦在小區里公示,即便一樓兩被告除外,也達到了兩個“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很顯然,法院援引的是我國《民法典》第278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法典接著規定,重大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事項則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簡言之,民法典確定的是“算人頭又算面積”規則:首先,以兩個“三分之二”作為業主大會有效召開的前提。其次,重大事項以兩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視為通過,一般事項以兩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總體折算下來,重大事項以專有總面積及業主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一般事項以專有總面積及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第三,關于“重大事項”,民法典采取的是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即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均屬于重大事項,同時民法典設定了“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作為兜底條款。
加裝電梯,應屬“改建(準確地說,屬于新建)建筑物附屬設施”,屬于重大事項,應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方能有效實施。成都一案中,只有一樓兩戶業主反對,加裝電梯的有效性,當無問題。
然而,法院的判決,只是解決了問題的一部分,
民法典301條內容解釋及案例?
《民法典》第301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關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占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于無權處分。
民法典孫子歸誰案例內容?
民法典孫子歸誰案例內客:指1l兒子去世后孫子歸誰扶養的問題,一般來說兒媳是孫子的母親是法定扶養人,應該屬兒媳扶養,但如果兒媳不具有扶養能力或者兒媳扶養不利于孫子身心健康(如兒媳因違法或犯罪等),祖父母又有扶養能力,則由祖父母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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