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戶籍證明問題,民法典戶口政策?
民法典戶口政策?
目前中國的戶口分為兩類,分別是: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以前,國家從發展的角度考慮,十分重視城市的建設。從而使城市的發展變得更加繁榮,建筑也更加完美。交通網絡也已經建立起來,可以為人們提供的工作機會也越來越多。
使居住在城市的人們,出行更加方便,生活水平也更加提高了。于是大批農民朋友選擇到城市發展,并且把自己的戶口也搬了過去,在城市安家。
在過去,許多人想改戶口,而不是為了享受城鎮戶口帶來的福利。
但如今,國家越來越直面農村,而民間也一直非常希望消除戶口差異。因此,關于戶口合并的呼聲也隨之高漲起來。它還代表了此后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不再有任何區別,只是相同地改為居民戶口而已。
就目前的反饋來看,關于“戶口整合”已經有一些南方沿海地區已經逐步率先實施!效果是顯著的!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在當地貫徹這個政策之前,建議大家及時把下面這3件事做好,否則,過了一段時間后,不一定是好事情。
首先:重遷戶口回農村
戶籍制度僅僅改變了性質,而農村地區所享受的一連串的福利政策,依然保留著,不會因此改變。但是那些把戶口遷到城市的鄉親們,現在已經不能再享受農村的福利政策了,那樣如果這些人還想享受農村的福利補貼,就可以考慮趕快把戶口遷回去。
二: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申請宅基地必須是農村戶口,將來戶口合并后,想申請宅基地也不會那么容易了,想申請宅基地也不會那么容易。所以想要申請宅基地不受影響,最好就是先把宅基地的申請處理完畢。當然,條件還是要把自己的戶口確認一下,否則會很麻煩。
三、土地權之確認
土地在鄉下人眼里是最重要的東西,所以即使戶口合并,鄉下人仍然可以享有土地權益。僅僅是在土地兼并之前需要換一份土地確認書,有了這份確認書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保證土地的歸屬。許多人認為土地權益是種地上的事,因而不贊成。
事實上并非如此,在土地權益內部還有一些集體分紅及其土地政策。這才是鄉下人最關心的事。如果已經有了土地確權證書,并且在戶口合并后繼續給他們頒發,那么他們在未來仍然擁有大量的權益。如果還沒有收到,我們建議您盡快領取。
因為建國以來,關鍵是要優先發展城市,因此目前城鄉之間在許多方面還有很大差距,而合并戶口則是為了進一步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見國家更加重視農村的發展,并采取了越來越多的措施。所以,在戶口合并前,有關群眾還應注意盡快申請辦理以上幾項,以保證其相關權益。
由此可見《民法典》的重要性,所以我們更應該學法知法懂法也不違法,那么既然我們從小到大無論如何都離開不了法,就應該在家里備一本《民法典》,上學,就業,結婚,生子,買車買房,鄰里糾紛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糾紛《民法典》都做了全面的規定,時刻保障著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侵害。
2021年民法典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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