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婦女有哪些好處,家庭主婦的權利?
家庭主婦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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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民法典中關于婦女享有土地權益的保護?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民法典婚姻法意義?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民法典為什么完全以女方為主?
因為女方相對來說是弱勢群體,而且我們的傳統美德也是女士優先。
新《民法典》出臺,家里有女兒的,對于養老問題怎么看?
您好!
題主這樣提問,基本等同于:女兒,能給養老么?女兒難道不能給養老么?
當然能。為什么不能?現實中,女兒孝順的比兒子強的,多的是。
提問的潛在思維,恐怕還是得有個兒子、女婿之類的男性角色來給養老。
其實這樣的思維,對于養老來講,沒有任何意義——誰來養老,從來都不是用性別來定義的,兒子、女兒、女婿、兒媳……誰都可能盡孝,也都可能置老人于不顧。
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解決辦法是什么?
先說說法規明確一點:有沒有《民法典》,關于養老方面的規定,沒有變化。
《民法典》只是一個匯編,把之前的若干法規做了一個整合。更大的意義在于讓普通老百姓開始重視民事法律法規。至于內容,沒有根本變化;至于修改、新增,無關痛癢,而且很多都僅是“提及”,落不了地,建議不要有太高奢望。
有關法規是:
子女負有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兒媳、女婿協助配偶贍養公婆、岳父母。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第一項規定說的很清楚:子女。包括了兒子、女兒,沒有差別。
為什么非要區分出性別上的差異?有兒子的,就不會有養老問題了?兒子不孝順的,恐怕也不是少數。
第二項規定沒有說那么直白,其實意思很清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這是很多老人質疑、反對的地方——這么規定,把幾千年的傳統都扔了?女婿兒媳不是一家人?憑什么不給我養老?從理性角度,我們稍后來推演這個話題。先看看第三項規定,非常重要——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說白了就是:兒媳、女婿必須支持配偶去贍養公婆、岳父母。
特別簡單的例子:
女婿沒有義務必須給岳父母把菜買了送過去,但是必須支持女兒買了送過去,這叫“協助”,而且必須協助——其實女兒買菜的錢里面,有一半是女婿出的。
兒媳沒有義務必須給公婆贍養費,但是必須支持兒子給,這叫“協助”,而且必須協助——其實兒子給的贍養費,兒媳也出了一半。
你能說女婿、兒媳沒有贍養么?
所以,希望建立一個概念:拋開其他不談,單從法律角度,要綜合看待規定,不要單獨揪著一條來說事。沒規定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沒有贍養。
解決辦法其實爭論討論沒有意義,用現實推演一下,這才是最實際的。
不要動輒拿“一家人”來說事——兒媳嫁過來,就是一家人了,必須給公婆養老;女婿娶了女兒,就是一家人了,必須給岳父母養老。
是不是一家人,不是定義出來的,而是在于“人”——是不是從骨子里認可是一家人。
用題主的問題來舉個例子:
只有一個女兒。
養老過程中將涉及到四類角色:父母(岳父母,雙重角色)、女兒、女婿。
是不是一家人,無非三種情況:
父母與女兒之間關系好,女兒與女婿夫妻感情好。這種情況擔心什么?管它法律怎么規定的?父母與女兒之間關系好,女兒與女婿夫妻感情差。這種情況,父母的養老不會有什么問題。至于女婿,跟女兒關系都差了,還能奢望他對岳父母有什么好感情么?還能奢望他去贍養岳父母么?岳父母對女婿沒生沒養、感情又差,還用法律強制他。用常理推推,實際么?父母與女兒之間關系差。這種情況,無論女兒女婿之間夫妻感情怎么樣,估計女兒都不會對父母的贍養上什么心。女兒都不上心了,指望女婿養老?所以,解決辦法只有一條——父母與子女關系處好了,支持子女處好他們的夫妻家庭關系。關系處好了,題主的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
注意,這是多方關系,不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單方訴求:
父母對女兒不好,反過來要女兒甚至女婿來贍養,女兒完全可以做到不違法的“糊弄”。至于女婿,跟著糊弄、甚至置之不理,父母一點辦法都沒有。誰讓當父母的沒做好呢?女兒對父母不好,這時候父母完全可以依法來強制女兒贍養。女婿,必定“連莊”——因為他必須協助女兒贍養。以上結論,放到兒子、兒媳身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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