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學習民法典《民法典》出臺后,企業用工應該注意些什么
《民法典》出臺后,企業用工應該注意些什么?
我的建議,能不用工就不用工,干嗎呢,弄個仇人?實在需要人手就是勞務關系,萬般無奈就入股干活,盡一切可能不采用雇傭勞動。
這是最標準的做法,企業可以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小心翼翼的盡量靠近這個標準,千萬不要相信員工是自己的團隊,從進公司開始就是敵對關系。有錢給還好說,公司資金鏈一旦緊張,咬死你的一定是這幫家伙。所以要小心翼翼,有用就留下,沒有用堅決開除,留著留著就成了仇人。這是心里話,針對我們每個人,不管你是職工還是有心事創業或者本身就是企業家,一定要記住,這是就是社會用工現實!
不知道何時起社會財富創造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和認知,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其樂融融的局面。現在變成矛盾激化對立尖銳,資產階級、資本家、剝削階級哄哄而起。
如同一群猴子本來是利益共同體的一群,大家共同摘椰子生活。有些猴庫存椰子猴子,大部分猴只有力氣,庫存椰子的猴子先拿出來先讓大家吃,吃飽了上樹摘椰子,摘的椰子越多大家分的也越多。但為了應付青黃不接,猴子們也同意多庫存些椰子,并由原來出椰子的猴子保管。多好的一個社會景象!
可這么簡單的社會秩序,后來讓一個別有用心的家伙胡咧咧成“資產猴群、資本猴、剝削猴群”,弄的猴群分化,喊出來“無庫存猴統治”,這不是笑話嗎?自己都沒有庫存卻要統治有庫存的猴子。胡嗨逼弄了很多年大家日子越來越難過,都快餓死了,總算有只聰明的猴子提出“引進外猴,招商引椰子”,請別的猴群提供庫存椰子讓大家先吃飽,上樹摘椰子,然后大家慢慢活的滋潤了。
問題是現在皮又癢了,又有一群流氓猴喊出“資本猴、剝削猴”的糊涂認知,卻不知道它腋下這些年也有庫存了些椰子了,它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算不算“資本猴、剝削猴”?渾渾噩噩的認為自己的椰子自己吃就是“無產猴”,拿出來讓其他猴吃就是“資本猴、剝削猴”,問題是每個猴子都有“年老體弱”的時候,積攢些椰子到時候讓其它幫自己摘椰子,怎么就是剝削?
簡直就是一群莫名其妙的猴子!難道看不出來不管那個猴子保管椰子,這些椰子還是整個猴群的嗎。除非椰子很少,管庫存的猴子貪污還有意義,如果椰子豐富的全體猴群吃不完,管理再多椰子還不是猴群的公有財富嗎?它能帶到那里去?最多從南方猴群去北方猴群生活,不過去北方前,拿著一張椰子清單離開,去到北方換來一堆蘋果清單,去吃蘋果。北方猴群只認蘋果噢!那些貪污、庫存、積攢的椰子不還在南方猴群中嗎,還不是南方猴群的財富嗎?!吵吵鬧鬧的不知道為啥?那只離開的猴子不跟大家搶椰子不好嗎?
唉,一群傻猴子!!
2021民法典全文對人力資源的影響?
勞動法無疑是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聯系最緊密的法律,但須指出的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從來就不是僅僅需要遵守《勞動法》而與其他法律無關。
這些其他法律包括《公司法》《稅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入境管理法》《刑法》等,還包括民法而且《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使得民法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這不僅是因為前已述及的《民法典》通過影響勞動法而影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還因為《民法典》可以直接作用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而使得后者接受民法的調整和規范。
比如企業因操作失誤而多發員工工資之不當得利返還問題、精神病員工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定代理人問題、員工的職務技術成果問題、員工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等,不勝枚舉。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民法典的認識?
《民法典》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為它完全來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拋物、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給了解答,豐富地展示了與人民相關的點點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堅持問題導向。而問題的提出和解決,自然是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體現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夠真正用來解決和調解現實生活中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回應社會關切。
為了加強民事立法相關活動和加強《民法典》執法司法活動,我們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同時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尺標,我們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發揮人民調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動《民法典》實施方案。
民法典學習要求?
民法典學習過后要求每個公民要做到知法、學法、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勞動合同法46條?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可不是一件輕松的事,由于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相關法規知識和法律知識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職者明顯處于劣勢,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的事項:
1、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
3、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簽定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么求職者的權益照樣得不到法律保護。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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