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省境的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措施,共同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指導。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管轄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條 城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并將其納入創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的內容。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對生育政策、獎勵政策、處罰標準以及安排生育情況等定期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數據。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負責貫徹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人口觀念和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第十五條 對縣級以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報酬。
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對撥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
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副科級以上負責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組長負責本組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對村育齡婦女小組長給予適當報酬。第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崗位津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六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軍人所在部隊或者民政行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為準;相當于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殘疾軍人殘疾等級具體評定標準執行。具體鑒定辦法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 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應當是漁民且女方為農村居民。第八條 山區、壩上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
平原、丘陵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第九條 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夫妻雙方和女方父母為農村居民;
(二)男方落戶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
兩個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只能有其中一對夫妻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結論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第十一條 將所生子女送養給外國人并且該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國國籍的,送養人不得以此為理由申請再生育。該子女不計算為送養人的子女數。第十二條 《條例》規定的申請再生育的農村居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農村居民戶口10年以上;
(二)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第十三條 育齡夫妻依法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改為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檢查并出具證明確已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且不符合城鎮居民再生育條件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
屬于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24個月內可以按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請再生育;自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之日起24個月內沒有懷孕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不再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籍管理機構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女方懷孕3個月以上因意外終止妊娠的,應當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就診者出具終止妊娠原因的診斷證明。
無前款規定機構出具終止妊娠原因診斷證明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作廢,并不再安排生育。第十六條 施行輸精(卵)管結扎手術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可以到指定的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其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第三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第十七條 公民實行晚婚的,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條例》規定享受獎勵婚假。

河北省保定市雄縣產假休息多久
1、正常產假:98天(符合規定可延長60天),最高:158天。 2、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無論一孩、二孩還是政策內多孩都享受延長產假60天,并給予配偶15天陪產假; 3、延長婚假、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199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督促公民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三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并在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落實節育措施。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四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貫徹落實。
上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有權改變或撤銷下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作出的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有權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決定。第五條 鄉級(含鄉、民族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下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人由副鄉級以上干部擔任。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確定一名副主任專抓計劃生育工作。
村應分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由組長負責本組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
育齡婦女小組長享受誤工補貼,具體標準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工作量確定。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人員配備,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八條 縣級(含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下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享受崗位津貼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中、長期人口規劃和年度人口出生計劃的原則:
(一)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
(二)以符合《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第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責任制,嚴禁虛報、瞞報行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省政府規定的數額和時限,足額撥付和籌集計劃生育事業經費。
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借支和挪用。第三章 生育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不適用于因違法行為致殘者,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項規定不適用于女方為非農業戶口的夫妻。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指獨生子女含依法收養的獨養子女。
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不視為獨生子女。第十四條 農村中兩個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只能有一對夫妻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第十五條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中兩項以上條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項條件照顧生育。第十六條 照顧二胎生育費用于:
(一)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劃內雙女結扎戶父母的獎勵或養老保險;
(二)對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的獎勵。第十七條 按以下規定生育子女的,為計劃內生育:
(一)已依法領取《結婚證》;
(二)已依法領取《生育證》;
(三)生育時間從領取《生育證》起,不少于6個月。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按《條例》規定集體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九條 凡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市(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條 領取《生育證》后,在計劃年度內未生育的夫妻,應當在年度末到發證機關登記簽證,列入下一年度出生計劃。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管理單位同育齡夫妻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章 節育第二十二條 下列農村育齡夫妻按以下規定落實節育措施:
(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患有禁忌癥者外,女方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滿40周歲的,一方做輸卵(精)管結扎手術;
(三)第一胎為雙胞胎的,可先放置宮內節育器,待子女四周歲后再做輸卵(精)管結扎手術;
(四)女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照顧生育后,女方放置宮內節育器。第二十三條 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規定按受月訪視、季普查,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 免費對已婚育齡夫妻(流動人口除外)提供避孕藥、具。
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避孕藥、具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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