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事10大亮點,《民法典》對于婚姻家庭做了哪些規范?
《民法典》對于婚姻家庭做了哪些規范?
中國《民法典》一個顯著變化是后離婚不易了,因為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
辦理離婚,至少要等待30天之后才能領到離婚證。30天內如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請,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在冷靜期滿后的30天內,有一方沒有去申領,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一對夫妻自愿達成離婚協議之后,需要向民政局提出兩次申請。
第一次申請離婚登記,一個月之后再申請發給離婚證。要是這一個月之內其中一人反悔,原來達成的離婚協議算作無效。實際上,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賦予決意離婚的人一個月的冷靜期。
但有兩個條件作了約束。
民法典家庭教育都有哪些內容?
一、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2
幾層含義:
第一,家庭教育應當將優良家風、家庭美德融入生活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培育良好家風。
第二,家庭教育需要良好的家庭環境和言傳身教的氛圍。
如果一個家庭中夫妻經常吵架,家庭成員之間互不尊重,對待老人漠不關心,這樣的家庭環境如何教育好未成年的孩子?
良好的家庭氛圍就是:
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 家庭成員之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在這樣的環境和氛圍中,孩子必然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和影響,因為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
二、父母是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
第一責任人
《民法典》第26條 2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三、父母對家庭教育有平等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1058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1068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禁止暴力型的家庭教育
《民法典》第1042條第三款規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五、特殊情形下父母的 家庭教育權利和義務
一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家庭教育權利義務關系。
第1072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六、對不合格父母撤銷監護人資格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 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中有哪些知識點值得重點關注?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作為一名婚姻家事律師,來聊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有哪些值得重點關注的點吧~
1、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2、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3、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離婚冷靜期;
4、完善了婚姻過錯的賠償制度;
5、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6、明確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概念;
7、明確其他的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
8、明確了2種情況下,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就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9、明確了夫妻之間的日常家事行為的代理權;
10、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可以單獨提出訴訟了;
11、分居滿1年,一方又再一次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該判決離婚;
12、確定了離婚后子女撫養的判決,要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13、明確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權利;
14、明確規定了離婚的時候有過錯方,應該向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十大內容?
一、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內容有哪些?
1、設置離婚冷靜期
2、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3、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4、見義勇為免責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7、禁止高利放貸
8、保護個人信息
9、增加遺囑形式
可以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詳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實際上,現在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是參照新法的規定去審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權侵權的時候,主要就是看侵權方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現在的法律制度規定,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權侵權。
新民典法對債務糾紛有什么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類型。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家事代理之債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并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
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二款中“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合意之債。就是說 主要看有無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論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屬于共同債務。
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于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民法典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主要規定在下列條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日常家事借貸。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債權人無法辨別一方借貸屬于濫用家事代理權,有理由相信屬于家事借貸時,則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之間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顯然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制中“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實際上也包含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即善意債權人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債也存在債權人善意之債。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包括債權人信賴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也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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