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法院傳票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有幾種方法
【法律分析】
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chǎn)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轉(zhuǎn)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zhuǎn)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xiàn)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fā)出公告,公告發(fā)出后經(jīng)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法律依據(j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五十九、 將第二百四十五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jīng)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送達方式有幾種
送達文書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及郵寄送達、轉(zhuǎn)交送達、公告送達。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第八十七條電子送達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除外。
第八十八條委托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八十九條轉(zhuǎn)交送達之一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zhuǎn)交。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yè)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關于送達的方式到底有幾種?
具體送達方式有以下7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zhuǎn)交送達、公告送達、電子送達。
短信或電話的方式屬于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xiàn)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軌道,采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采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于對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擴展資料: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88條規(guī)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沒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達有三種傳統(tǒng)方式:
1、在法院張貼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有哪些
送達是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直接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托送達
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郵寄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轉(zhuǎn)交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zhuǎn)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
公告送達
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于眾,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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