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反補貼稅)
什么是反補貼措施
反頭筿補貼是指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為了保護受損的國內產業,恢復公平競爭,調查補貼進口,并通過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抵消進口產品享受的補貼。
反補貼是補貼的伴隨,也是進口國反擊出口補貼國家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反補貼是進口國反補貼當局征收反補貼稅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對本國產業造成損害或威脅損害或阻礙本國產業發展的損害后果的法律行為。
在正常情況下,反補貼措施是打擊不公平競爭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為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的重要手段。在某種程度上,一國的反補貼行動可能不會影響外國政府或企業的補貼行動,但多個國家同時采取的反補貼行動可能會導致補貼受阻。
通過這一措施,我們可以抵消或防止補貼行為,并敦促政府和企業按照市場規則行事,以實現和促進公平貿易。
反補貼稅最終起到的作用是
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 ? ? ? ? ? ? ? ? ? ? ? ? ??
反補貼稅,是指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目的在于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制造商。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其征稅的幅度不高于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后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 ? ? ? ? ? ? ? ? ? ? ? ? ??
反傾銷稅是對傾銷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臨時性進口附加稅。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傾銷,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常 反補貼稅是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獎金或補貼的外國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商品的附加稅。?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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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反傾銷與反補貼
反傾銷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 措施 ,反貼補稅),又稱反補貼稅、反津貼稅、抵消稅或補貼稅。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反傾銷與反補貼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反傾銷與反補貼
一、什么是反傾銷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補貼
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
三、反傾銷與反補貼對維護對外貿易的重要意義
(1)反傾銷與反補貼是國家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傾銷與補貼都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國家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規范貿易競爭行為。
(3)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維護國家宏觀經濟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4)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限制進口,合理調節進出口貿易,避免對外貿易損失,保護本國工業。
(5)反傾銷與反補貼也是適應國際間發展貿易關系的需要,對維護國際經濟貿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反補貼的種類
臨時措施
是為順利進行繼續調查而采取的預防性措施,也是進口國調查機關決定是否最終征收反補貼稅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調查機關采取臨時性措施,表明其對補貼的存在和補貼進口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已經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結論,但采取臨時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終的反補貼措施。
承諾
承諾主體包括產品的原產國政府或出口國政府,自愿承諾的情形一旦出現,則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調查中承諾的形式不僅限于價格上的承諾,還包括補貼的取消或限制等情況。
反補貼稅征收
是指調查機關在仲裁時最終確定征收反補貼稅。如果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存在補貼和產業損害,調查機關便可決定對手補貼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不得超過經確認而存在的補貼額。反補貼稅的執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補貼所造成的損害所必需的時間為準,執行期限不得長于5年。如調查機關通過調查確認有“充分理由”,可適當延長期限。
反補貼的意義
(1)反傾銷與反補貼是國家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傾銷與補貼都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國家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規范貿易競爭行為。
(3)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維護國家宏觀經濟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4)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限制進口,合理調節進出口貿易,避免對外貿易損失,保護本國工業。
(5)反傾銷與反補貼也是適應國際間發展貿易關系的需要,對維護國際經濟貿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反傾銷的程序內容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產業或者代表產業提出、 申請書 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認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調查結果做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受理反傾銷、新商復審、期中復審、日落復審、反規避的申請,決定是否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做出相關裁定;
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做出決定;
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最終反傾銷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
負責與價格承諾協議相關的磋商、,商簽承諾協議并監督實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
對外公告的發布、產品范圍調整、信息披露、對有關利害關系方的通知等;
同時,負責與反傾銷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部下設進公平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分別處理相關事務。
具體而言,有關傾銷方面的工作由進公平局負責,有關產業損害方面的工作由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同時公平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共同就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由部統一做出決定或裁決并對外發出公告。
農業部:會同部對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產業損害進行調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稅則委員會根據部的建議做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是反傾銷案件中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況下,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也是反傾銷申訴程序啟動的源頭和關鍵。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產品同類的產品產業或者代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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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第二章 補貼與損害第三條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第五條 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第六條 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第七條 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第八條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補貼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五)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六)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于補貼。
補貼和反補貼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1、補貼(allowances)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
2、反補貼是補貼的伴隨,進口國反擊出口補貼國家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反補貼是進口國反補貼當局征收反補貼稅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損害本國產業的后果或阻礙本國產業建立的法律行為。
區別:作用不同
1、補貼
(1)支持農業生產發展
中國的財政補貼大部分用于以糧、棉、油、豬為主的農產品價格補貼
(2)穩定人民生活
長期以來政府從國家的具體國情出發,實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別是糧油、豬肉民用煤等價格基本穩定的政策,并對城市住房、水電、公共交通等實行低租金、低收費制度,因此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
(3)緩解經濟矛盾
中國的補貼有好多種,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過程中,適當運用財政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價格和利益關系變動帶來的矛盾,為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
2、反補貼:是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為了保護受損的國內產業,恢復公平競爭,調查補貼進口,并通過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抵消進口產品享受的補貼。通過這一措施,我們可以抵消或防止補貼行為,并敦促政府和企業按照市場規則行事,以實現和促進公平貿易。
擴展資料
法律專向性的認定標準較為簡單,即看規定補貼措施的法律文字上是否具有限定性。
1、確定使用補貼的行業數量。如果發現補貼的好處實際上只提供給特定行業或特定企業,補貼被視為事實上的排他性。
2、是否有主要受益人。如果補貼項目的絕大多數用戶來自某一特定行業或某一特定行業的企業在補貼中所占份額不成比例,則補貼事實上是排他性的。
3、即使法律沒有對補貼的適用范圍施加任何限制,但政府在實施過程中有酌處權,因此實際享受補貼的企業或行業受到限制,補貼也可被視為具有事實上的特殊性。
4、確定上游補貼情況下補貼的特殊性。美國商務部首先確定對上游生產商的補貼是否具體。如果確定對上游生產者的補貼是具體的,可以對下游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征收反補貼稅,而不確定下游受益者是否具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反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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