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民法典184條,民法通則184條?
民法通則18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guī)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guī)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這一條文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就是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好善意施救者。
187條民法典是責任競合嗎?
屬于責任競合。
民法典187條確立了民事責任優(yōu)先性的規(guī)則,及在因同一行為而產生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舉例,如缺陷產品造成的致害行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經營者的一個違法行為,導致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競合。
民法典184條原文?
《民法典》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解讀:
《民法典》第183條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當有侵權人承擔責任時,立法鼓勵受益人補償見義勇為者,但也不做強制性的要求;而當沒有侵權人或侵權人無法承擔責任時,受益人的補償就會變成一種義務,保障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而“適當補償”標準則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見義勇為者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落水兒童家屬要求賠償是否合理?
見義者,勇為也!我們的社會千萬不能讓見義勇為的英雄流血又流淚,救人一命反被勒索!邪惡戰(zhàn)勝正義的唯一必要條件是,善良人保持了沉默,我們應該大聲發(fā)聲,抵制這股歪風邪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并非人人都能夠做英雄,生命如此脆弱,不是誰都能夠愿意冒著生命危險救助落難之人,真因為很難,才更顯得彌足珍貴!第一、落水兒童家屬主張賠償是否合理?
1、不合理。救人一定能救活嗎?咱們想不想救活?肯定想救活,嗯,一個正常理性的人都不愿意讓落難者受傷,無論是醫(yī)生還是見義勇為者或是一位陌生人,在緊急情形之下,見落難之人都想扶手幫一把。
2、能不能一定救活?不一定。還是要根據周圍的環(huán)境、各自身體素質、實際情況來判斷,就因為受傷或者假設沒有救過來而索賠,這樣的厚顏無恥的理由也真夠奇葩了。
第二、見義勇為者受傷可以要求補償嗎?1、可以。實施救助過程當中受傷沒有任何原因、親情關系、陌生人之間的救助的更應該鼓勵和倡導。
2、依據最新實行的《民法典》規(guī)定:見義勇為者在實施救助過程當中受傷或者死亡,見義勇為者或者其家屬可以要求受益人適當的補償。
據民法典第183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簡言之,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句話耳熟能詳,但在他人危難之際,能挺身而出的不可不畏是勇者,不是說每一個人都能夠做英雄,也不是每一個人都有這個能力去救一個人,有能力的人也不一定敢去做這樣的危險事情,故此這種精神更加彌足珍貴,更加值得倡導和感恩。
對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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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條例的好處?
一、民法典新規(guī)的亮點有什么?
亮點一
明確胎兒有繼承受贈予定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條規(guī)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目前規(guī)定在遺產分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僅僅規(guī)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權。實際上,胎兒的權益不僅僅包括繼承權,還有包括接受贈與、權利維護等其他利益保護相關的民事權益。比如母親在懷孕的時候,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后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二
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8歲
《民法典》第19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有代表提出,6周歲的兒童雖然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10周歲不變,也有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民法典》最終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確定為8周歲。
這意味著一個年滿8周歲的孩子可以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比如打醬油、贈與東西,以及在父母離異時,自主選擇跟父親生活還是母親生活。
亮點三: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
《民法典》第33條規(guī)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協商確定的監(jiān)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jiān)護職責。”
解讀: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協議監(jiān)護”等制度,完全是為了應對老年社會中已經出現的養(yǎng)老監(jiān)護問題,響應的是中國步入老年社會的實際需要。
有了這條規(guī)定,意味著老年人不僅僅只能依靠子女養(yǎng)老送終了。按照這條法律的規(guī)定,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y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jiān)護人確定下來,監(jiān)護人在受托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jiān)護職責。這里的監(jiān)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社會保障機構。這樣的規(guī)定,對于無法依靠子女監(jiān)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既合法又現實的養(yǎng)老途徑。
亮點四:確定了國家監(jiān)護的職責
《民法典》第32條規(guī)定,“沒有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的,監(jiān)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近年來發(fā)生的多起監(jiān)護事件,促使社會呼吁應當強化國家監(jiān)護職能,在監(jiān)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jiān)護人資格的案件,最終以撤銷父母對女兒的監(jiān)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qū)民政局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結案。該案成為《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后的典型案例,也為推動立法作出了貢獻。
《民法典》的此條規(guī)定,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jiān)護人的職責,承擔監(jiān)護監(jiān)督責任。
亮點五:賦予村委會居委會法人資格
《民法典》第96條規(guī)定:“本節(jié)規(guī)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一直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雖然在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研發(fā)現,現實中由于沒有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時無法從事一些民事行為,比如簽合同,去銀行開戶等等,阻礙履行公共管理事務。鑒于此,民法總則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六:個人信息、虛擬財產等個人權益保護范圍擴大
《民法典》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127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讀: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guī)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但針對當下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難以起到真正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為此,有專家學者和業(yè)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為此,民法總則專門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明確。
征地獲得補償的權益也是公民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總則明確規(guī)定“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發(fā)展,體現時代性,民法總則還專門規(guī)定對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等進行保護。有了此規(guī)定,意味著“Q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七:見義勇為致受助人損害不擔民責
《民法典》第184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關于這一規(guī)定,出現多次修改,首次規(guī)定是“非重大過失致受助人受損的,不擔責”。此后修改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草案四審后,再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直至表決稿,不再區(qū)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刪除了上述幾個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確為184條的內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八:綠色環(huán)保被寫入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9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在規(guī)定民事責任承擔的179條中,再次明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并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
解讀:突出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是此次草案的亮點之一。近年來,屢現劇組損害生態(tài)環(huán)境案例,最終只能以罰款尷尬收場,破壞環(huán)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破壞環(huán)境的主體,就不僅僅是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要面臨恢復原狀,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法律責任。恢復原狀、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將面臨著高額的成本,這對環(huán)境破壞者而言,將比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處罰更為嚴重。
亮點九:一般訴訟時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讀:據王佚教授介紹稱,伴隨社會生活發(fā)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chuàng)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適當延長。民法通則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后,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修改,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亮點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還能告狀
《民法典》第191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意味著什么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許多未成年人懾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聲張。等到成年后,再去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
有了這條特殊規(guī)定之后,意味著,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歲為起算點,在18歲至21歲之間,均可向法院主張權利。如果期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fā)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么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點,其中一大亮點是規(guī)定胎兒有繼承受贈與的權利。我國以前的法律認為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現在我國《民法典》將胎兒的民事權利提前至胎兒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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