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合同法全文2021)
最新合同法全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十五號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您好!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完善 勞動合同 制度,明確 勞動合同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 勞動關系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 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 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 勞動合同 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 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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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共23章428條。民法典合同編在總結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立法經驗,結合民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編共29章、526條,在合同編之下設三個分編、分別為第一分編“通則”、第二分編“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編“準合同”。
合同法全文最新2022相較之前的《合同法》(已廢止)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完善了電子合同相關規定,嚴禁了高利貸和“霸王條款”。
①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合同編》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②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需要,《民法典合同編》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③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于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款”,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民法典合同編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全文 最新版
《勞動合同法》共有九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合同定義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注意:全文請查看參考資料。
擴展資料: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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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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