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研討民法典1000字,民法典制定過程和體現的哲學道理?
民法典制定過程和體現的哲學道理?
近年來,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學界研究的重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將這一討論推向高潮。綜觀這一研究領域,成果顯著,爭議也很多。例如,應堅持何種立法哲學,才能編纂出一部內容和諧、體系嚴密、面向未來的民法典?作為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應如何體現民族歷史、民族傳統和民族精神?學者們圍繞人格權法應否獨立成編形成的激烈論爭,癥結在哪里?等等。
民法典的立法哲學,是一個國家社會背景的反映,是一個階段時代精神的結晶,集中展示著一個民族的智慧和境界,充分體現著一個國家的胸懷和眼光。回顧世界立法史,凡是能夠引領時代潮流,產生廣泛影響的民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學。在21世紀編纂的中國民法典,欲成為一部優秀的法典,也必須確立自己的立法哲學。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哲學,可經由具體的法律條文,通過對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達,借助協調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人與國家關系以及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原則展現出來。因為再精妙的思想,也理該“不離日用常行內”;再高明的哲學,也應當“極高明而道中庸”。一句話表達你對民法典的看法?
1、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2、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3、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簡述我國民法典如何彰顯時代性小論文?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民法典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的內容和意義?
民法典主要內容就是包括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擔保法,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法典,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實施的《民法典》與之前相比是不是離婚難了,離婚率應該降了?
婚姻自由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我國也不例外。所謂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現實社會中,結婚自由目前已基本上實現了,但離婚自由呢?離婚自由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就是離婚比較困難。2021年民法典實施了,離婚是變難了還是容易了?離婚率會不會下降?
一、民法典實施以前離婚的基本現狀
1、這里說的離婚以訴訟離婚為主,協議離婚系雙方自愿,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在協議離婚無法實現的情形下,只有通過訴訟離婚來達到離婚的目的。訴訟離婚容易嗎?
筆者曾代理過多起離婚官司,涉及各種情形都有。總結起來就是訴訟離婚并不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舉證不出來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這種情況下,訴訟二次,三次甚至四次,法院不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是存在的。
2、下面介紹一個筆者曾經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例。
張某(女)與王某(男)2012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結婚初期感情尚好,張某性格比較強勢。2017年張某在家帶孩子,王某去廣州打工。王某去廣州打工后,因為一些瑣事和張某電話上發生爭吵,之后跟家人聯系開始變少,后來干脆就失去了聯系。張某給王某打電話不接,發微信不回,也不給家里打錢。張某問王某父母王某的情況,王某的父母也表示不知道。
就這樣直到2018年6月還是沒有消息,張某無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后,給被告王某家里郵寄了傳票,王某父母簽收了傳票。后來法院開庭,王某及王某父母均未到庭。法庭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不準離婚,理由就是:
原、被告夫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向法庭提供證據,如提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將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現原告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但未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任何證據。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應倍加珍惜,對雙方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原、被告雙方應加強溝通和交流,慎重對待婚姻中出現的問題,共同面對和解決,珍惜雙方多年的夫妻感情,從而做出理性的選擇,雙方在今后的生活當中,只要能相互理解、溝通和包容,有和好的可能。綜上,原告張某要求離婚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筆者查了一下,所有不同意離婚的判決,理由基本上都是跟上面差不多。一審判決后,張某獨自一人去外地打工,孩子交由王某父母看管。這期間,王某還是基本上聯系不上,偶爾發微信,會回一次,回微信大概意思就是說,不同意離婚,讓張某自己在家看好孩子。2018年年底春節期間,王某從廣州回來,王某當時表示會改過自新,張某礙于面子上原因在王某家住了幾天,春節過后,王某在未通知張某的情況下,再次前往廣州,此后又是音信全無。
2019年8月張某無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開庭過程中,張某表示堅決要跟王某離婚,并說出了各種理由。法官在問詢過程中,問到王某近期是否回來過?你們是否在一起過?張某當時也比較實在,就說了王某春節時曾回來過幾天,當時是他們在一起了,但王某并未悔改,現在還是音信全無。后來,二審判決下來了,判的還是不準離婚,理由大體還是同第一次的理由,又加上,2018年年底春節期間雙方曾在一起生活過,視為雙方感情仍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
張某接到判決后,很無奈,準備過半年后再次起訴。但2019年年底,王某突然回到老家,在與張某多次協商后,最終同意協議離婚,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3、筆者曾經在某次學術研討會上遇到了某法院一個民事法庭庭長,筆者跟他聊起離婚官司這個事,他說他曾經辦過一起訴訟了4次也沒有判決離婚的,不是我們不判決離婚,婚姻法本身就不想讓離婚,婚姻法關于可以離婚的條文很少也很模糊,在不符合條文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也不敢判決離婚。
婚姻法中關于離婚,只提到了感情破裂這個標準,還有五種參考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實現實中的離婚情形千奇百怪,能符合以上五種條件的很少。
二、民法典后離婚的基本現狀筆者認為,該離婚的還是要離,并且離婚率大有上升之趨勢。1、民法典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但該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且該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難度。協議離婚無法實現,只有通過訴訟離婚來實現。離婚訴訟案件會有所增加。2、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中關于離婚的具體情形,跟之前婚姻法中規定的五種情形沒有變化,所不同的是民法典中增加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種情形。該種情形規定,第一次判決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法院應當判決離婚。這里的應當判決離婚就是必須判決離婚。也許立法者,在立法時,也考慮到了,針對這種多次訴訟離婚,又不判決離婚的情形,這種情形長期下去,有可能會引起其他社會矛盾。因此,從該增加的情形來說,離婚變得相對容易點了,最起碼之前那種訴訟兩次、三次、四次還不判決離婚的情形為有所減少。最后提醒堅決要離婚的朋友,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一年之內一定要分居,只要符合這種情形,第二次訴訟離婚,法院必須會判決離婚。不然的話,第二次訴訟能不能離還真不好說。法律條文是固定的,現實生活是千奇百怪的,不能機械的理解適用法律,要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合情合理的判決。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如果二個人早已形同陌路,還保留那一張婚姻證干嘛?法律不應該成為人們追求幸福生活的枷鎖!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