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對環境資源,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綠色原則,又稱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也稱為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的時候,要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實現人與資源關系的平衡,促進人與環境和諧相處。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是民法典六個基本原則里的最后一個原則,也是新創立的一個原則。它的確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回應當前我們對清新空氣、干凈飲水、安全食品、優質環境的迫切需求,實踐綠色民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促進代際公平。
關于綠色原則由來?
1954年首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至今,我國終于迎來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月28日下午,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正式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之所以確定綠色原則,其主要原因在于民法典對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重視。
民法典中不僅在總則中確立了綠色原則,而且在分則中規定了相關主體的綠色發展義務,提出了綠色發展的行為要求,規定了保障綠色發展的責任制度,進而形成了系統化的綠色原則、制度和規范。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民法典不是零星點綴的“綠色”,而是貫徹始終的“綠意盎然”。民法典中確立綠色原則并且通過一系列得力措施保障其實施,必將有助于樹立人們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進而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這對于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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