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環境法,民法典與環保法的異同?
民法典與環保法的異同?
具有緊密聯系,但環境法是當前民法典一個重要課題,但不宜照搬納入民法典,環境權不應作為新型獨立權利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環境保護法與民法典的不同?
第一,民法和環境保護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民法屬于私法,針對的是民商是關系。而環境保護法若按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時很難歸類的,因為環境必然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里面有很多行政法律方面的制度,但是也涉及了一些民事的范疇,例如因環境污染產生侵權的訴訟時效,從這個角度看又具有私法的內容。且就責任人而言,基友民事的侵權責任,也有行政責任。因此,若從公法或者私法的換分來看,很難給他一個界定,因此有人認為環境保護法、社會保證發等法律應劃為社會法的這一單獨的類型。就現在而言,環境保護法要么放到經濟法忠,要么放到獨立的位置來看。第二,就民法與環境保護法重合的部分,即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來看,環境保護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主要體在:1. 在訴訟時效制度中,應適用環境法第42條三年的訴訟時效這一特殊法。2. 環境侵權的責任使用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切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對其所受損害即被告侵權承擔舉證責任,其他的包括因果關系在內的部分由被告舉證)。因此在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有規定的情形下,一般應使用環境保護法,如果無規定,適用侵權責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條款。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環境保護法更側重于公益性的方面,而民法則更側重于對于私權的保障。因此,可以說民法與侵權責任法屬于不同范疇的法律,而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制度設計也不同,當然,二者在重合部分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為了方便,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二者系不同性質的法律,但就二者重合部分而言,又系一般于特別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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