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流程(行政訴訟流程及注意事項)
行政訴訟流程怎么走?怎么來辦理?
個人通過行政訴訟的辦理方式是:公民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流程
訴訟流程為:1、立案受理;2、庭前準備;3、開庭審理;4、上訴;5、申請再審和申訴;6、申請執行。起訴就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狀、基本證據材料等資料,要求法院受理該案件。舉證就是在一定時間期限內,將該案的證據材料提交給法院。開庭法院會下發《開庭傳票》,傳票上會寫明是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然后按照開庭傳票準時參加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訴訟庭審流程
庭審前工作,查明到庭訴訟參加人的身份。查明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等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傳。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和法庭歸納、認定事實。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當庭認證,等。
一、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條件:
1、起訴狀送達給被告后且答辯期已過;
2、雙方當事人的出庭通知已經送達給了原、被告雙方,且在送達回證上有簽字,如果一方缺席也可以按期審判;
3、審判人員手中的案件按順序安排了審理此案,也就是說審判人員有時間,而不會與審理其他案件而同期,因為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不僅只辦理幾件案件,手中都積壓了幾十件案件,往往都得提前十多天到近一個月進行排期;
二、開庭前原告準備的材料是什么:
1、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并且攜帶身份證證;
4、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5、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立案登記流程參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記流程進行審核和處理,并在審核中重點把握下列問題:
(一)審核行政起訴狀
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起訴狀應當記明行政機關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狀應當記明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內容和范圍;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寫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方式、經過和后果,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具有關聯性。
(二)審核起訴證據
除審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與起訴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和第三章關于受案范圍和管轄的規定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進行審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起訴期限進行審核。
(三)審核受理
1、經審核,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2、經審核,當場難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予以登記,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7日內無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先行立案并將案件移交行政審判庭審理;
4、經審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各級法院審理流程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管轄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多,這里就不一一例舉,您如需要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經過復議的案件,如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于經過復議程序的,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收費的具體標準可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人民法院的是否立案的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條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二百零四條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被起訴后應該如何應訴?
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后,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首先,應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訴的,可在答辯狀中寫明。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并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員發問,進行最后陳述,提起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直接起訴,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許可,可對被告人發問,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如何進行
在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證據: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該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準許的決定以及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收到通知書的次日3日向受理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作出答復。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審:
1、開庭審理前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取證據。
(4)審查當事人資格,發現不適合的當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換;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應通過其參加訴訟。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然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查明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回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詢間,并分別聽取他們的陳述;
②詢問證人和宣讀證言。在詢問證人時,應告知證人應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告知如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詢問證人。證人出庭有困難的,應宣讀書面證言。
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合議庭許可,可以直接詢問鑒定人;
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⑤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在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順序按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終結,審判長要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見,然后宣布休庭。
3、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后,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參考資料: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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