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親權是什么,民法中的親權是什么權利?
民法中的親權是什么權利?
以往的宗法制度已經廢棄,現在的《民法》規定“親權”。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法國非婚生子政策?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法國法專節的規定
認領具體包括生父自愿認領與法院強制認領兩種方式
認領具體包括生父自愿認領與法院強制認領兩種方式。其民法典第335 - 339條規定自愿認領的細節,包括強制認領的條件、請求權人(僅限于子女本人)、請求權的有效期間(子女出生后2年內或者成年后2年內)。依1993年1月8日第93 - 22號法令,非婚生子女可因父母結婚或者經法院裁判,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該資格取得產生的法律效果是:確立親子關系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這實為傳統法中的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
親權制度。親權是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總稱,源于古羅馬的家長權和古日耳曼的父權。法國的親權制度承襲羅馬法,后幾經修改,在現行的《法國民法典》中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已沒有家長權、支配權的品質,除仍然延用‘親權’這一制度術語外,在實質內容上主要表現為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照顧、保護。”
關于親權的性質和內容,法典將親權界定為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2002年修改后的第371 -1條強調“親權是以子女的利益為最終目的的各項權利義務的整體。”親權的內容總分為人身上的親權和財產上的親權兩大方面,具體包括:要求子女尊敬的權利;對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道德品行的保護和監督義務;分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義務;不得妨礙子女與祖父母保持個人關系(第371~371 -1、2、3、4條);對于子女的財產事務的管理權、財產用益權、法定代理權等(第382~387條)。
|
民法典中的人身權司法解釋?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親權與親屬權有何區別?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稱之為親權。(從契約到身份的回歸(法學家講演錄) 楊立新)
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的一種傳統的民法上的身份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而言。
親屬是指基于婚姻,血緣,和收養所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權就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司法解釋?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發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領域給予特殊關注,全方位呵護其健康成長。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兩項新的監護類型,一是增加了公職監護內容,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下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二是與國際監護制度接軌,新增了遺囑指定監護制度。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相關解讀。
案例:王某與李某均在鄰省的一座煤礦打工,夫妻二人為方便照顧孩子小王便將其帶在身邊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歲時,一場地震來襲,其父母遭遇煤礦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與其他親人均聯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
幾經輾轉,終于聯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爺爺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時都認為由自己撫養小王更為合適,并為此爭執不下,最終,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指定了小王的爺爺作為小王的監護人,小王的外婆盡管并不服氣,卻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得作罷。后來,小王的爺爺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遺囑,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為小王的監護人。
法官解讀:該案例中涉及到六種監護類型,我們使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簡要解讀:
一、法定監護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一個孩子從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們天然的監護人,每一個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撫養、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只要父母一天沒有死亡,那么親權都將一直存在,親權關系是監護權的基礎,親權存在的狀態既不能否認,也不能拋棄。所以,在沒有特殊情況下,監護權將伴隨未成年人成長到成年為止。在本案當中,小王的父母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監護人。
二、臨時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因此,在小王的父母遭遇煤礦塌方去世之后,小王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監護責任,在小王的監護人接替之前,充當臨時監護人。
三、自愿監護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以,在小王失去了雙親后,如果其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情況下,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得到小王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后,都可以擔任小王的監護人。
四、協議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因此,在小王的爺爺和外婆因撫養權問題而爭執不下時,雙方應當充分考量各自的經濟情況、教育能力,并同時考慮小王的意愿,本著有利于小王健康成長的原則,由雙方協商后確定監護人。
五、指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案例中,小王的外婆如果對居委會指定小王的爺爺作為小王監護人的決定不服,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為小王指定合適的監護人。
六、遺囑監護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在本案中,小王的爺爺并不是《民法典》中遺囑監護的適用主體,所以其通過遺囑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作為監護人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綜上,《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做出的變化彰示了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通過擴大保護范圍、強調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維護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民法典》的本次變動,不僅豐富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內容,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更為構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法律體系增加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