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新廣告法違禁查詢工具)
新廣告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和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告和職業首先,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商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口才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地 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閱書面合同,明確各 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殊榮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頌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 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
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在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
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騙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 法常委會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新廣告法違禁詞,有哪些
廣告法禁用詞匯 _
1、與“最”有關:_ 最、最佳、最具、最愛、最賺、最優、最優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級、最高檔、最奢侈、最低、最低級、最低.價、最底、最便宜、時尚最低.價、最流行、最受歡迎、最時尚、最聚攏、最符合、最舒適、最先、最先進、最先進科學、最先進加工工藝、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 學。_
2、與“一”有關_第一、中.國第一、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獨一無二、全國第一、一流、一天、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國X 大品牌之一。_
3、與_“級/極”有關_ 國.家級、國.家級產品、全球級、宇宙級、世界級、頂級(頂尖/尖端)、頂級工藝、 頂級享受、高級、極品、極佳(絕佳/絕對)、終極、極致。_
4、與“首/家/國”有關_ 首個、首選、獨家、獨家配方、首發、全網首發、全國首發、XX.網獨家、首次、首款、全國銷量冠軍、國.家級產品、國.家( 國.家免檢)、國.家領.導人、填補國內空白、中.國馳名(馳名商標)、國際品質。_
5、與品牌有關 _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領.袖品牌、世界領先、(遙遙)領先、領.導者、締造者、創領品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門人、至尊、巔峰、奢侈、優秀、資深、領.袖、之王、王者、冠軍。_
6、與虛假有關_ 史無前例、前無古人、永久、萬能、祖傳、特效、無敵、純天然、100%、高檔、正品、真皮、超賺、精準。_
7、與權威有關_ 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特.供、專供、專.家推薦、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國.家 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準除外)_
8、與欺詐有關_涉嫌欺詐消費者_ 點.擊領獎、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轉身、點.擊試穿、點.擊翻轉、領.取獎.品_涉嫌誘導消費者_ 秒殺、搶爆、再不搶就沒了、不會更便宜了、沒有他就XX、錯過就沒機會了、 萬.人瘋搶、全民瘋搶/搶購、賣/搶瘋了_
9、與時間有關_ 限時必須具體時間(目前看京東消息是這樣說)_ 今日、今天、幾天幾夜、倒計時、趁現在、就、僅限、周末、周.年慶、特惠趴、購物大趴、閃購、品牌團、精品團、單品團(必須有活動日期)_嚴禁使用_ 隨時結束、隨時漲.價、馬上降價
如何看待新廣告法
從個人研究領域來分析下這次修訂,網上關于廣告媒體的討論已經很多了,所以我主要從廣告經營的角度來寫,如有爭議,歡迎討論。
這次《新廣告法》對原有廣告法的修訂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廣告法內容49條里面只保留了8條,其他要么修改要么增刪,并且從今年9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需要每一個廣告從業者引起重視。
先從行業來講,這次新版廣告法將對以下幾個行業產生較為顯著的影響:
保健食品與醫療:新廣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廣告中關于療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并且不能通過養生節目來間接打保健食品和醫藥產品的廣告,主要針對的就是某些地方電視臺隨時可見的所謂的專家養生講座之流。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影響在于,從9月起,保健食品和醫療產品將不再能使用廣告代言人,這將對目前許多保健食品巨頭帶來不小的麻煩。與此同時,除了醫療類型的產品,其他所有產品的廣告均不可出現有關疾病治療和其他醫療用語,這里躺槍的行業主要是“保健食品”“體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林產品:主要的影響在于不能在廣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預期收益,似乎這些行業的廣告都是這個套路?
煙草:重點針對行業,基本上煙草廣告可以和大眾傳媒和公共場所說再見了,就算打了廣告也不能出現吸煙場景,甚至不能暗示吸煙提神……就算用現在常見的煙草品牌形象廣告當擦邊球,也有被指責為變相煙草廣告的風險。也許最好的煙草廣告就是木有廣告。其實國家禁煙草廣告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而且效果較好,這次再出重拳打擊,與其說是規范煙草廣告環境,不如說是表達了國家大力整治煙草行業的決心。
酒:被煙草拉著一起躺槍,主要影響在于不能出現飲酒形象,并且不能出現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受眾的媒體上。
教育培訓: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不能在廣告中承諾培訓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學校,輕松獲得XX資格證”這類廣告成為歷史,相信有不少培訓機構正在頭疼。
投資: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這一點目前正規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性地產廣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規中矩,不過某些地產公司還是得修改廣告詞了。
房地產:廣告內容受到限制,明確不能出現升值回報,其中有一項比較有意思:“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雖然還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繞開這一要求,但不難發現,國家對于廣告中的偷換概念打擊力度加強了。
再來看看廣告運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動……
新增了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通過幾項描述劃清了虛假廣告的界限,也規定了不得以新聞的形式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希望能夠打壓一些滿嘴跑火車的劣質廣告。同時,比較在意“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這一項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畢竟廣告的靈魂還是在于創意,不希望因此打壓了一些合理夸張的優秀作品。
新增了有關未成年人廣告的規定: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內不能有廣告,課本中出現教學器材的廣告現象將成為歷史(當初想到這個點子的人還真是喪心病狂啊),不知道書中插圖偶爾出現企業名稱會不會被處理成植入廣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現在大眾媒體上,奶粉行業得另想辦法了;針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廣告不能出現誘導家長購買和不安全行為的內容(個人認為實施起來有點難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關廣告代言人的規定:這又是一個重點監管領域,比如說不得使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雖然還可以作為一般的廣告人物);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汪東城你感覺如何呀……);現在如果因為虛假廣告而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代言人將會受到連帶責任:不僅將被沒收傭金,還會受到1-2倍傭金的處罰,而且在三年內還不得被再次聘用為代言人。可以看出,國家對不法企業利用代言人來麻痹消費者的情況將出重拳打擊,在接廣告之前,明星們真的要三思了。
新增了關于互聯網廣告的規定:法律配套肯定是跟不上互聯網發展速度的,但國家也在這方面做出了努力:強化了對彈出廣告的管理,要求在網站中出現的彈窗廣告不能影響用戶正常瀏覽和使用(這個有點點多余,因為一個網站上如果廣告過多的話,用戶不用你說也會默默點擊右上角的)。電子郵件廣告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發送給對方,稍微從法律層面上限制了一下垃圾郵件,但是從長期的實踐上來看……意義可能還不如電子郵件提供商提高反垃圾郵件技術手段(同時還規定了未經允許不得向住宅和交通工具發送廣告,大概也許并沒有什么卵用,各種傳單還是會擠爆住宅郵箱,各種代開發票的小卡片還是會趁堵車的時候被塞進你車窗玻璃的縫隙里)。
再來看看廣告管理和責任劃分的變動:
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將承擔更多責任:新廣告法將廣告的真實性責任歸到了廣告主身上,要求廣告主必須保證廣告信息的真實,實際上是減輕了廣告公司的負擔,同時對廣告主審核廣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發布者,媒體若沒有判斷出廣告內容對消費者的影響從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的,將承受部分責任。
廣告監管流程更加清晰:新法清晰地描述了監管廣告行業的一般流程,這種透明化將促成行業和政府之間更加良性的配合。
處罰力度增加:部分違規處罰從原有1-5倍廣告費用增加到3-5倍,情節嚴重的可以罰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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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新廣告法的修改,其實可以讀出國家對廣告行業的思考和定位,主要是以下幾點:
1.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在大眾媒體時代,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永遠處于一個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不明就里的消費者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欺騙。因此,新廣告法對一些敏感行業做出了更加細致的廣告要求,很多都是95版廣告法沒有提到的。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大大提升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相關企業在廣告策略上必須做出調整。
2.重拳出擊整治代言人亂象:尤其是在近幾年,代言人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有代言虛假產品引起糾紛的,有同時代言數十個品牌的,有代言人自身作風引發公關危機的……新法將代言人的利益與所代言的品牌牢牢聯系在一起,迫使代言人無法輕易接下邀請,對某些行業可能會帶來短期的不利局面。
3.對效果變數較大的產品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尤其是教育與醫療這兩個行業,都是受消費者本身特征影響很大的類型,因此新法要求這類廣告不可出現產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對消費者負責的一種做法。與此類似的,農藥、獸藥、農林作物、理財等受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也有類似的規定,并且不能找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等權威來背書。
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認為新廣告法會對目前的廣告行業產生很大的沖擊。拋開實施力度不說,如果新法里的各項規定真的逗硬執行下來,很多廣告公司和傳統媒體的命運定將處于極大地變數之中,想象一下:廣告占據著許多報紙60%以上的收入,要是報紙上那些保健品、醫藥用品、房地產再加上一票新聞式軟文真的消失的話,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將怎么彌補?若是沒有了那些時不時就彈出來、怎么點也關不掉的彈出廣告,某些門戶網站還如何吸引受眾?不去想辦法提供優秀的內容而試圖坐吃用戶流量的老本,即使沒有新廣告法,也注定是會被時代所淘汰的。
那么,作為廣告公司又該如何應對這種沖擊呢?其實,新法的實施實際上是給了這個行業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機會,理由如下:
1.大批劣質的廣告公司將會死亡。當前的廣告環境是一種行業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廣告公司之間競爭的不是誰的廣告質量好,而是誰的關系夠硬、誰砸的錢夠多,鋪天蓋地打廣告就能強迫消費者接受你的廣告,長期下去必然會劣幣驅逐良幣。不說成效,新廣告法中體現出的對惡意廣告的打擊態度是我很欣賞的,廣告的實質還是為顧客提供價值,只有讓那些能制作出消費者喜歡的廣告的廣告公司生存下去,這個行業才能夠真正健康發展下去。
2.多元化的業務模式將成為廣告公司的發展主流。實際上,這個趨勢在最近幾年已經逐漸體現出來了:越來越多的廣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種只有一個門面、最多的業務就是打印文檔和做橫幅的”廣告公司“)開始延伸他們的產品線,從基本的廣告設計與制作到產品包裝設計、活動策劃、營銷策劃、公共關系處理、媒體銜接等一系列新業務。有遠見的廣告人已經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單靠廣告已經解決不了問題了;雖然廣告的作用依然強大,但整合營銷傳播才能適應時代需求。
3.新廣告法里其實暗含了國家對廣告行業的期望。新法第三條提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條提到: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作為一個理想主義者,我其實很希望看到廣告主們通過健康的價值觀來傳達廣告信息,在這個信息繁雜且浮躁的年代,也許那一絲返璞歸真,比美女金錢更能融化冰封的心靈。
新廣告法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后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2018年實施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了修改。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新廣告法中的亮點具體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廣告法具體有以下亮點:1、完善廣告準則;2、明確定義虛假廣告;3、約束廣告代言人;4、禁止煙草變相廣告;5、十歲以下不能代言;6、規范互聯網廣告;7、加強對媒體監督;8、公益廣告成責任;9、監管不到位將追責;10、可讓廣告業主自證清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新廣告法極限用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規定的極限詞有:
1、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頂級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頂級、頂尖、高級、高檔、世界領先、遙遙領先、一馬當先;
國家示范、全國領先、行業頂尖、行業領先、領銜、問鼎、開創之舉、填補國內空白。
2、第一、唯一、首個
第一、唯一、首個、先進、前衛、進步、率先;推薦首選、優選、優質、首家、獨家、全力、致力、全新、第一人、首席;
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100% 百分百、史上、非常一流、優異。
3、金牌、名牌
金牌、名牌——品牌
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領袖品牌、領導品牌、頂級、頂尖、泰斗、金標、金牌、馳名尖端、高端。
4、最,全、精、永久
最、終極、極致、 萬能、決對、徹底、完全、極佳、全解決、全方位、全面;
全面改善、精確、準確、精準、優秀、優質、杰出、出色、卓越、優越;完美、永久、悠久、長期、很久、永不反彈、永久、立竿見影、承諾;
5、療效類
治愈率、有效率、復發、痊愈、治愈、根除、根治、無痕、無創、不留疤、不留痕;無痛、無副作用;
保證、可靠;長久、長效、特效、效果明顯、效果顯著、死角;當天見效、立馬見效、馬上起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極限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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