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變物業規劃用途,不能擅自改變場地規劃用途是物業管理條例哪一條?
不能擅自改變場地規劃用途是物業管理條例哪一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確需要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手續。
業主私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怎么辦?
改變物業規劃用途必須經相鄰業主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業主私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物業管理單位應禁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
是的,不可以改變規劃建設的公公教建筑的使用用途,比如你把游樂場改變成老年活動場所,這就是不允許的,
2021民法典物業費包含?
現在隨著大家經濟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居民小區中居住,對于物業都并不陌生,在我們的居住場所,以及公共建筑方面出現了任何問題,我們都會選擇告知物業,并且希望物業來解決問題。這就需要物業平時對于小區進行服務,而隨即來的就是物業和業主會有著各種各樣的矛盾。
一、2021年民法典對物業費的新規定有什么?
1、業主有權了解物業費的具體情況和物業費的用途和去向。《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合理地向業主披露服務項目、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和維修資金等。
2、業主應及時交納物業費。《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按照約定提供有關服務的,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理由拒絕交物業費。
3、業主對物業不滿意,按照相關規定有權進行更換。《民法典》規定,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施工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這是第一次有法律明確賦予業主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利。
4、公共區域的經營收入將歸全體業主所有。《民法典》的規定,扣除運營的費用后,小區公共區域的收入將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些收入可以用來補充社區的公共維修基金。比如車位費、廣告營銷費、商鋪的租賃費用等。
二、物業費包含的費用內容有哪些?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2021年民法典住改商是什么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5、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法律是可以將住房改成商業用房的,前提是這樣做以后能增加人民的幸福指數,同時也能體現出更有力的增值空間,這樣才能促進鄰里和睦,才能讓業主滿意,國家的政策一切還是以人民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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