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弊(民法典的看法)
談談民法典為什么可以為我們的生活保駕護航?
民法典保駕護航與時俱進。現代生活日新月異,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尤其是在數字經濟的今天,現代科技已經融入了我們生活的點點滴滴;
諸如移動支付、數字經濟、虛擬貨幣、轉賬支付等等,都是數字科技給人們帶來的便利,然而也伴隨著各種弊端。民法典直面新時代科技挑戰,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態度,也保障了新時代新事物對人民生活的影響。
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廣大基層黨員干部、普通群眾更加要深刻理解民法典出臺的重大意義。
擴展資料:
2019年6月25日,栗戰書委員長主持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和民法典繼承編草案?。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發布民法典實施配套司法解釋,為何剛一發出就引起無數爭議?
12月30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記者李萬祥確保《經濟法》全面實施。12月3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司法解釋全面清理情況,并公布了第一批支持民法典的7個新司法解釋,將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實施。
對于《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適用于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我國第一部民法典適用的司法解釋,著重從民法典適用的時效性方面解決了民法典與合同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的銜接問題。它依法嚴格規定了追溯適用的適用條件,統一了判決尺度,保證了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日常工作的副院長何榮指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只對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具有約束力,對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追溯效力,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應當指出,并非所有新規定都可以追溯適用。新規定的適用明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背離當事人的合理期待的,不能追溯適用。
民法典設計了許多新的擔保制度,以解決實踐中債權人過度保護、無形擔保影響交易安全、過度擔保等問題。根據立法的巨大變化,《民法典》保障制度司法解釋致力于平衡各方利益,消除隱性保障和過度保障。例如,削弱了未登記動產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未登記動產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享有優先權;承認抵押權預告登記在一定條件下具有順序優先權;保護了一般擔保人的預告求償權等等等。

民法典實施后,對離婚有哪些影響?
相對于婚姻法來講,明年實施的民法典進行一些修訂,對離婚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涉及到的問題較多,無法全部講清,作者重點從讀者最關心的兩個方面家介紹一下:一是對離婚程序的影響,二是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
一、對離婚程序的影響:
1、協議離婚由“即申即離”到設置“冷靜期”
在現行婚姻法制度框架下,只要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民政局對離婚申請的審查基本為形式審查,分分鐘就可以把離婚證申請到手,也就是所謂的“即申即離”。
相對而言,民法典則對協議離婚設置了“冷靜期”,目的顯而易見,是為了減少輕率離婚情況的出現,進而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從民政局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天內,在這期間是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的,這便是“冷靜期”。過了“冷靜期”后,還得在30天內再次申請發給離婚證,才能成功離婚;不然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了再次訴訟離婚應當準予的條件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只要一方主張婚姻沒破裂,法院出于審慎考慮一般判決不準離婚。想要再次起訴離婚,必須經過六個月才能重新提起。最為關鍵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張婚姻沒有破裂,法院依然可能判決不準離婚。那下一次起訴離婚,又必須再間隔六個月。
比較而言,對于如上所述訴訟離婚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問題,民法典對于再次訴訟離婚,清清楚楚地寫明了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根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敲黑板劃重點,條件為:又分居滿一年的。
3、婚前隱瞞病情,可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未達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一種,即脅迫結婚。民法典將無效婚姻中的“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改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并且具體要求也變為“婚前有病,且未如實告知”。
二、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
1、增加了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申請損害賠償事由的兜底條款
現行婚姻法對離婚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事由的規定系窮盡式列舉,即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該四類事由導致的離婚中,無過錯方才有權利申請損害賠償。
對比來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離婚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事由除上述既定的四類情形外,還增加了兜底情形,即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這一變化擴展了離婚無過錯方申請賠償的適用范圍,充分回應了復雜多變的現實需求,更加有利保障了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2、對夫妻共同債務,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
婚姻法規定,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配偶如果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不想承擔該債務,需要配偶來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屬于共同債務。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定,或配偶事后予以追認,否則即視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債主如果想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等收入為共同財產。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將“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這兩項收入列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4、確立了“照顧無過方”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確立了“照顧無過方”原則的法律地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意見中確立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僅限于住房,且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并未上升為法律規定,導致各地法院不敢大膽運用。民法典確立的“照顧無過方”原則,明確列為法律條款,并適用于分割全部夫妻財產,出軌行為等過錯也就成為少分共同財產的的法定理由。
結束語: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不僅提供了夫妻雙方關愛、忠誠等價值需求,同樣承擔著扶老攜幼重要的社會功能。國家保護婚姻家庭,不僅保護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夫妻關系,同時保護由此產生的父母子女、近親屬關系等。說一千道一萬,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事,互相包容好好經營才是正道。
拿破侖民法典有什么弊端
只維護了資產階級的利益,不全面。不過那個時候歐洲的法典全是這樣的,當時歐洲的資產階級正在興起
我國民法現有立法例的利弊
立法例:是在立法的過程中,參考別的國家立法過程中對某一問題的立法方式,作為本國立法的參考。
我國民法現有立法例的利弊:
1、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都是單行法,而沒有統一的民法典。民法典在制定中。
2、單行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較民法典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3、但單行法:(1)各自要有總則,這樣會有法條重復的現象。(2)適用領域不同,難免會有法律規定矛盾。而民法典作統一規定,既能簡潔法條,又能使法律規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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