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件,校園傷害事故處理案例?
校園傷害事故處理案例?
2020年5月、某校三年級五班學生王某課下洗手時、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爬到水池上。往下跳時不慎滑到、胳膊骨折,前后花費1000多元。
家長多次到學校去鬧。認為學生是在學校出的事,理應由學校負責。賠償王某的醫藥費。這個學校可以走校方責任保險進行理賠!
花季少女遭受校園霸凌喝藥自殺,你認為霸凌者該為“自殺事件”負責嗎?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種事情,當然有各種合理的解決方法,比如找老師、找對方家長、找學校甚至找派出所。
但事實看來,完全無用,不然小女孩也不會自殺。
薩沙個人認為,我遇到這事,先找對方父母和老師協調,盡量解決。
如果解決不了,再去協商一遍。
但如果還是沒用,二話不說,抄家伙把對方父母欺辱人的孩子全部揍一頓。
對于這種人,這種方法往往最簡單有效。
以后如果敢欺負我家孩子,你欺負他一次,我就打你了兩次,看他媽誰怕誰。
中國社會現在本來就是叢林社會,哪有什么規矩好講。
如果大家都講規矩,這個小女孩就不會被欺負致死了。
廣西梧州突發校園傷害案,39傷,是怎么一回事?
6.4日上午,廣西梧州突發校園傷害案。據新聞報道,案件共造成39人受傷,其中一名保安、一名副校長、一名小學生受重傷。其他情況還在緊急統計之中。
事情發生在廣西梧州蒼梧縣旺甫鎮中心小學,上午8:30發生悲劇,一名50歲的李姓保安持刀砍傷39名師生。受傷者已經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學校也按照突發事件,緊急往上級報告,行兇者已經被控制,事情發生的原因還在調查之中!
根據旺甫鎮應急辦公室緊急情況上報書顯示:
縣委辦、縣政府辦、縣應急局、縣總值班室、縣公安局、縣教育局:
6月4日上午9時許,我鎮接到旺甫鎮中心小學報告稱:
約在當天上午8:30分,旺甫鎮中心小學內發生一名保安持刀砍傷多名學生和教職工的重大突發事件。
接到通知后,我鎮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展開救援工作。據現場初步統計,受傷學生和教職工約有40人,其中重傷3人,分別為旺小校長、另一保安、一名學生。當時已立即組織受傷人員,到旺甫鎮衛生院止血包扎。截止目前,已聯系由市人民醫院、工人醫院、紅會醫院,共派出8輛救護車,將受傷的學生和教職工護送到市區醫院進行救治。已聯系上的部分學生家長陪同到醫院。
據了解,持刀傷人保安叫李小民(口述),男性,年齡約50歲,目前該保安已經被控制。
進一步情況待續報。
蒼梧縣旺甫鎮人民政府
另據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旺甫鎮一位知情居民向澎湃新聞表示,李某文是旺甫鎮龍洞村人,之前在旺甫鎮初級中學當保安,后面到旺甫鎮中心小學做保安,李某文的兒子是教師。該居民透露,他讀中學時和李某文有過接觸,對李某文的印象是,“脾氣有點暴躁”。另一名當地群眾也稱,在中學讀書時接觸過李某文,“(李某文)口碑不是很好”。
從對周邊群眾的采訪可以判斷,應該是李某因私人原因泄憤所致。
我們強烈譴責這種滅絕人性的傷害行為,對于這種傷害行為要嚴厲打擊!
有網友評論稱,校外人員不宜擔任校園保安,尤其是一些不良人事,更不能參與到安保工作中。有的地方,有的安保人員還有犯罪前科,這就非常的不應該了!
從校園傷害案頻發,可見加強校園保安工作的重要性!
蘇州這邊,對于校園安保工作非常重視,采取了以下措施,值得各地借鑒:
第一,在學校設立保安處,一般由4-8名保安組成。
第二,保安由區縣公安局下屬保安公司派出,保安人員主要由退伍軍人組成。
第三,每天上下學期間,派出所還會派出2-4名警力到校門口協助安保。
第四,保安室配齊各種安保用品,保安人員需要通過政審。
第五,上下學時,學校有領導、教師值班,全方位無死角保護師生的安全。
當然了,我覺得對于處于特殊崗位的人員,需要定期了解其思想動態,將可能的傷扼殺在萌芽狀態!
大家覺得是不是這么回事呢?
初三學生在學校搞逃生演練不慎將門牙磕掉校方擔怎樣責任?
孩子在學校受了傷,家長認為學校應該賠償損失,學校卻說已盡管理職責。那么,到底誰該擔責呢?
身邊的事兒
2006年10月,小學三年級學生青青(系化名)中午放學下樓梯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門牙磕掉。經鑒定,青青牙齒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當時青青已換過乳牙,且只有9歲,牙醫診斷需進行根髓保存治療,待年齡適合時再修復補牙。隨著年齡的增長,青青愛美了,哭鬧著要補牙。2011年11月18日,青青又到醫院診斷,醫生確定可以修補牙齒。之后,青青父母開始與校方協調補牙事宜,無果后,青青父母將學校告上法庭。
青青父母認為,孩子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所致,且事故發生后,學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則認為,青青系意外因素導致摔倒磕掉門牙,學校行為并無不當,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且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事件發生后,青青及家長好幾年都未找學校商談此事,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果
此案經焦作市山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青青2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焦作市中級法院。近日,焦作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理解說
法院認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認之日起算。根據原告受傷時的診斷治療意見是,待牙根尖發育完善后(三年左右)再進行根管治療。原告據此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到醫院診斷判斷是否可以治療,故此,原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作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學生在放學下樓梯的過程中,其教師管理疏忽造成原告受到傷害,且救護不力,存在過錯,應當承擔50%的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萬余元。(記者劉華特約記者劉建章通訊員廉玉光)
法規鏈接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此類事故學校責任的認定作出了相應規定。對于不滿10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學校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發生傷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在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不承擔責任。因此,10周歲以下學生發生校園傷害事件時,只需證明傷害發生在校園即可,由學校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對于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學校以外人員傷害時,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學生發生意外傷害,學校并無過錯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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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關于校園暴力都發生了哪些事情?你有什么看法與觀點?
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幾乎95%的校園都發生過或發生著各種校園暴力,部分大中城市的學校都常有報道,很多時候無知是無恥的最高境界亦是最初的開始。不管是男男的暴力還是女女的暴力,從眾、虛榮等卑微的心理促使著校園暴力發而不禁(難禁),學校、社會、家庭、個體認知的缺失(缺位)都是此等事件的枉顧!再者,未成年人保護法某種程度上是縱容了未成年人的傷害行為乃至犯罪,法律既然能保護施暴者那末為什么不能保護被施暴者?誠然,被施暴者難道就沒有他們的權利利益了嗎(誰來保護這些)?一個14歲的少年在當今社會難道他不知道傷害別人時他不懂這樣的行為的后果嗎?都説:現在的孩子早熟,大多數時候傷害行為的發生是和心理、環境有關的!法律是最沒有感情的智慧,如果它帶有偏心,它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公正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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