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社區矯治的流程是什么?
社區矯治的流程是什么?
社區矯治工作流程
(一)銜接接收
1、文書送達:法院、監獄、看守所送達;司法所定期與公安派出所交接有關法律文書;接收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轉交的有關法律文書。
2、人員交付: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轉介,司法所接收;司法所定期與公安派出所交接社區服刑人員。
3、登記:司法所工作人員每接收一名社區服刑人員,將其有關情況在《社區服刑人員花名冊》進行登記;社區服刑人員本人填寫《社區服刑人員登記表》,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審核后,歸入該服刑人員檔案。
4、告知:告知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服刑期間其權利義務,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有關規定,發放《社區服刑人員手冊》。送達機關送達材料中無《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的,責令社區服刑人員簽訂保證書。
5、建檔:將社區服刑人員判決書復印件或抄件、起訴書復印件或抄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出監(所)鑒定表、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保外就醫證明書、保外就醫取保書、具保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進行整理,建立《社區服刑人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二)監管改造
1、制定方案:通過社區服刑人員評估表和自評表,以及其它情況反映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實施管理和處遇的級別,制定具體措施,填寫《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方案》,歸入該服刑人員檔案。
2、建立監管小組: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公安民警、村(居)委治保工作人員、社工、志愿者、社區服刑人員監護人或親屬參加的監管小組。與管區公安民警、村居干部、社區服刑人員近親屬等簽訂《社區矯正監管小組工作責任書》,與志愿者簽訂《社區矯正志愿者幫教協議書》填寫《社區矯正監管小組聯系簿》;《責任書》、《協議書》歸入該服刑人員檔案。
3、監督遵規守紀:監督社區服刑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社區服刑人員按規定以電話、書面形式定期向司法所報告思想和活動情況,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匯報記錄簿》。
4、走訪制度:定期到社區走訪,了解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行為、生活狀況等情況,填寫《社區矯正工作者走訪登記簿》。
5、會客制度:審批社區服刑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或會見境外非親屬人員,將來訪人基本情況、會見事由登記備案,填寫《社區服刑人員會客情況登記簿》。
6、請銷假制度: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因務工、上學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社區學習或社區勞動的,批準其請假;對社區服刑人員因務工、上學、探親、就醫等特殊原因需請假短期離開居住區域的,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履行審批手續。審批《社區服刑人員請假申請審批表》,填發《社區服刑人員準假通知書》,填寫《社區服刑人員請銷假登記簿》。
7、遷居制度:社區服刑人員遷居的,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呈報《社區服刑人員遷居審批表》,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社區服刑人員檔案,填寫《社區服刑人員遷居登記簿》。
(三)教育矯治
1、個別教育:對社區服刑人員每周電話一次、每月見面一次,進行談話教育,將談話的主要內容、存在問題和制定措施記錄在《社區服刑人員 個別教育記錄本》。
2、集體教育:以政策形勢、法律法規、道德規范、行為要求等為內容,每月集中轄區內矯正對象開展一次教育活動,填寫《社區服刑人員集體活動記錄簿》。
3、公益勞動:定期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8個小時的社區公益勞動,將勞動情況記錄在該服刑人員的《社區服刑人員考核獎懲登記表》內。
4、心理矯正:聘請心理學家、心理醫生對矯正對象宣傳心理健康知識,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對有心理危機的矯正對象,制定心理治療方案,實施心理干預。將心理矯正有關數據每季度匯總、填報《社區矯正工作統計表》。
(四)幫困解難
協調有關部門幫助矯正對象解決生活、工作、求學中遇到的困難:落實低保、落實責任田、開展技能培訓、進行就業指導、幫助求學復學。將幫困解難有關數據每季度匯總、填報《社區矯正工作統計表》。
(五)考核獎懲
對社區服刑人員每月考評打分,每季度綜合考核,對積極接受改造,表現好的,給予物質獎勵、表揚、評選積極分子、申報減刑;對違反監管規定,不接受教育改造,表現差的,給予訓誡警告、記過處罰;對嚴重違紀、違法的,給予治安處罰,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對重新犯罪或發現余漏罪的,移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給予刑事處罰。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呈報《社區服刑人員行政獎懲審批表》,填發《社區服刑人員獎勵通知書》、《社區服刑人員處罰通知書》,并將每月考評情況、每季度考核情況、每年度評審情況記錄在該服刑人員的《社區服刑人員考核獎懲登記表》內。
(六)解除矯正
社區服刑人員刑期、考驗期滿和因減刑提前解除矯正的,做好鑒定,填報《社區服刑人員期滿鑒定表》,履行審批手續后宣布解除矯正;有余漏罪、重新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處理;暫予監外執行(包含保外就醫)條件消失的,收監執行;正常死亡的,根據醫院死亡證明書,向上級社區矯正部門報告,非正常死亡的及時向上級社區矯正部門報告。將社區服刑人員解除矯正的有關情況及在冊社區服刑人員的有關情況,每月填報《社區服刑人員情況統計表》。
人員安置應急預案?
為認真做好我鄉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快速高效處理突發事件、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整體作戰能力,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增強防范水平和能力,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兩高兩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貴州省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貴州省安置幫教的相關管理規定,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鄉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確保穩定為宗旨,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按照預防為主,及早介入,依法處理,防止擴大的原則,在有效應對突發性事件的同時,力爭大事不出鄉、小事不出村,以保穩定。?
?二、適用范圍?
?我所轄區范圍內發生的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對象發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我所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對象在鄉外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對我所轄區范圍內可能造成影響的鄰近鄉、鎮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預案。
三、界定?
本預案所指的社區矯正突發事件是指:一名以上本鄉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對象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以下幾類事件。一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將或已構成社區矯正對象重新嚴重違法犯罪的事件;二是蓄意破壞或重大影響我鄉經濟、社會穩定的事件;三是有重大社會影響且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四、領導小組?
成立淤泥鄉處理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突發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彭??超?(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吳??艷?(淤泥司法所負責人)?????
????????唐大勝 (淤泥派出所所長)
成???員:王 ?云 (淤泥司法所工作員)
張??輝?(淤泥司法所社會工作者)
各村居委會支書、主任及各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幫教小組成員?
主要職責:1、負責傳達上級指示命令;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到領導小組辦公室集結;掌握事態發展情況并作出決定;與相關單位進行聯絡;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進行全程記錄,并起草材料向上級報告。2、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到達事發現場了解情況;對突發事件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一)接到群眾報告的情況處置
淤泥司法所接到群眾有關社區服刑、安置幫教人員在行兇、鬧事、實施自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報告后,司法所應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報警并馬上前往事發現場了解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向我鄉社區矯正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報告。并將相關情況向盤州市司法局報告。
(二)接到公安派出所通知的情況處置????????
淤泥司法所接到公安派出所有關社區服刑人員在行兇、鬧事、實施自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報告及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后,應立即向鄉社區矯正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盤州市司法局報告,并迅速到達現場了解情況,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處置和查證工作。?
(三)社區矯正對象脫管失控的情況處置?????
??淤泥司法所接到群眾報告或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失控后,應立即查找,并及時向盤州市司法局、鄉社區矯正領導小組報告,同時通知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查找,司法所積極協助。
六、對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的要求
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單位要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建立并完善工作職責;在防范和處理突發事件過程中,要明確責任,責任到人,堅持“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認真做好突發事件的預測、防范和處理工作,及時發現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對象不正常苗頭和跡象,采取針對性的管理教育措施,將各種突發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是要強化防范意識,定期開展社區矯正分析研判,加強對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對象的走訪,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對象動態,加強對重點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對象的管控,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實施細則?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第三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第四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后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第七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第九條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鑒別意見由組織鑒別的監獄、看守所出具,參與鑒別的人員應當簽名,監獄、看守所的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公章。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醫師、人員應當回避。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第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第十三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就是否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審議。經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連同有關診斷、檢查、鑒別材料、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已委托進行核實、調查的,還應當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監獄、看守所審議暫予監外執行前,應當將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十四條 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上網公開。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第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在罪犯離開監獄、看守所之前,監獄、看守所應當核實其居住地,書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對其進行出監、出所教育,書面告知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罪犯應當在告知書上簽名。第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有關文書材料,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罪犯交接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第十七條 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程序組織進行。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在判決生效后七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收罪犯,執行刑罰。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羈押的,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罪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與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第二十條 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并及時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第二十二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及時將判決、裁定的結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罪犯按前款規定被判處監禁刑罰后,應當由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與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不一致的,應當由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看守所收監執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執行。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監獄、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后,應當將收監執行的情況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告知罪犯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條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公安機關將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第二十六條 被收監執行的罪犯有法律規定的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批準機關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依法對罪犯的刑期重新計算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收監執行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七條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后,刑期即將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罪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以內,書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書面通知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或者批準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第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調閱有關材料、檔案,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罪犯重新組織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第三十二條 在暫予監外執行執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診斷、檢查、鑒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 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執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同時廢止。服刑人死在監獄里!是誰的責任?
要看死因,如果是由于監獄的監管不善造成的,可以起訴要求國家賠償。
如果是由于身體自身原因,則監獄承擔一小部分的責任,甚至不用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八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收監的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書的簽定意見如何填寫?
在解除矯正宣告書上為司法所蓋章,在解除矯正證明書上為司法局蓋章。
第二十九條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并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第三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縣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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