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小區車庫規定,民法典車位歸屬當事人是指誰?
民法典車位歸屬當事人是指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該種經規劃備案批準的停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直接通過售賣或出租的形式將該部分停車位讓與小區業主,或者經開發商授權的物業代行上述售賣或出租事宜。因此,小區業主在購買或租賃專屬車位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停車位是否屬于規劃內的車位,否則即使繳納了購買價款或租賃款也無法獲得“專屬停車位”,繼而又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另外,《民法典》同時明確規定了,該種類型的停車位的出售、出租首先應當用于滿足小區內業主的需要,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均不得基于獲取更大價值的考慮將停車位出售或出租給非本小區業主外的個人或組織,否則業主有權向開發商或物業主張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車位的規定?
《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規定,在一個建筑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出售、獎勵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該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開發商開發后,通過出售、獎勵或租賃等方式與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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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車庫歸屬
《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于業主。
建筑區劃中的道路等公共場所屬于業主所有,因此在道路上或者其他由業主共有的場所修建的停車位,也應當由業主共有。
此外,物業公司利用社區公共道路和場地改建停車場屬于【0x9A8B】278條規定的改變共用部位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應當經投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和投非專有部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是否應當繳納停車費,如何繳納以及如何使用,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共用停車位的運營和使用,委托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并以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收益。
民法典關于個人產權車庫使用規定?
民法典對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對于占用小區道路修建的停車位,產權不在開發商而在全體業主手里,可以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如何進行利用。
民法典物權法第275條?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是對于小區車位、車庫的使用與歸屬的規定。在建筑規劃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對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一條與第二百七十六條實際上是對于此前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調整,關于車位、車庫歸屬的規定在先,而關于車庫使用的規則在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021年民法典地下車庫規定?
2021年民法典地下車位規定:
1、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說,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遵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準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么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此時,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并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車位的產權年限跟商品房的產權年限是一樣的,車位產權年限是70年。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后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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