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條文有多少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內容?對法考影響大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內容?對法考影響大嗎?
重點1:胎兒在遺產、贈與等方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立法目的:
遺腹子有沒有真正的自然主體權利,繼承父母遺產或者接受贈與。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胎兒屬于母親身體一部分,不能作為民事主體。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未設保護胎兒利益特別規則。
而后期《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遍g接的承認胎兒的自然人主體資格。而,制定民法總則應創設胎兒利益特別保護規則。
目前《民法典·總則(草案)》承認胎兒的部分自然人的主體資格。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或者可以成為代位繼承的主體,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參與遺產的分配。
重點2:民事訴訟時效改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重點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變更為八周歲
第二十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重點4:民事行為能力的定義改變
第二十二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立法目的:
現行的《民法通則》關于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1、“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總則(草案)》將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改變為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這樣規定將智力障礙者、癡呆老人等成年人也將被定義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填補了之前的立法漏洞,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監護”范圍內。更加適應社會的現實狀況。
重點5:成年人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的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立法目的:
此條規定,在原有的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基礎上增加了另一種監護制度“協議監護”, 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與其簽訂書面協議,讓其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其擔任監護人,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重點6: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可以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重點7: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典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立法目的:
在如今這個信息爆炸,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隨著“各種云”,“各種APP”的出現,極大的豐富了公民的生活,同時也給了不法分子有機可乘。2016年8月,年僅18歲、剛剛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接到了一個“發放助學金”的詐騙電話,騙走了她準備上大學的9900元。發現被騙后,徐玉玉回家途中暈倒,出現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徐玉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如今,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因此要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
但此次立法卻沒有確定合法信息收集單位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責任。本文作者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例如微信,QQ,支付寶等軟件公司,應當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對信息被竊取,泄漏等事件發生后,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重點8:征地、拆遷等補償應當公平合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的來說,此次的修改變化較大,對于法考的影響也較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民法總則》基礎上修改表述、刪減共13條,并無知識點修改。
《物權法》基礎上修改共107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5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49條。
《合同法》基礎上修改共358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202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156條。
《婚姻法》基礎上修改共47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1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29條。
《繼承法》基礎上修改共33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16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17條。
《侵權責任法》基礎上修改共76條,其中表述調整、增減內容(無知識點變動)約38條,知識點新增、修改約38條。
此外還增加了人格權的內容。
總之,民法典的修改對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有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對于法考肯定有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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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事訴訟法有修改嗎?
202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p>
2.將第七十一條修改為: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原告起訴代理人和相對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代理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p>
3.將第八十三條修改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p>
4.將第三百四十三條修改為: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當同時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5.將第三百五十一條修改為: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異議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判決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申請人、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6.將第三百五十二條修改為: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愿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
沒有前款規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兩人?!?/p>
7.將第三百六十五條修改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p>
8.將第四百七十條修改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p>
上
如何加強和推進民法典的全面實施?
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隨著2021年新年鐘聲的敲響,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舉措,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民法典共7編1260條、10萬多字,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同時也體現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弊允龑萌珖舜笕螘h審議通過民法典以來,民法典實施的準備工作有序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全力抓好民法典學習貫徹和實施準備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級政府應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應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抓緊清理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國家有關規定。
“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維護民法典權威的有效手段?!彼痉C關應積極完善相關民事司法解釋,使之同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統一民事法律適用標準。民事案件同人民群眾權益聯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規定了民事案件的各種裁判規則。各級司法機關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民法典既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又是一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寶典。應該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等法律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作用,發揮人民調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加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多方面推進民法典實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不久前,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向全國民法學研究者和法學專業學生發出倡議,利用元旦春節返鄉之機,“帶著民法典回家鄉”,促進全社會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今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開局之年。以此為契機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助于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泵穹ǖ涞膶嵤?,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探索解決。我們需要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一定能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新規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時的賠償項目
較之于《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時,受害人以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列舉,即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項目。依據第117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币驗樵谇趾ι眢w權和健康權的情形,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是通常會發生的費用。本條具體列舉賠償項目,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確其享有的權利。
(二)修改了侵權獲利剝奪的規則
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加害人可能獲得了較多的財產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訴某減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減肥茶公司擅自對崔永元主持節目的錄像帶進行剪接、添加、拼湊,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減肥廣告,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崔永元提出,因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獲得了很大的經濟利益。針對此種情形,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與《侵權責任法》第20條相比,本條有較大的變化?!肚謾嘭熑畏ā返?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民法典作出此種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給予受害人選擇權,以優裕受害人;同時,這也有助于預防侵權行為。不過,筆者認為,本編第1182條的規定或許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與侵權法上的完全賠償原則是不吻合的。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害來確定賠償數額,所以,有“禁止受害人獲利”的要求。二是對侵權法的補償功能造成較大的沖擊。畢竟侵權法的功能是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的狀態。
另外,在本條的適用過程中,也要明確如下問題:一是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時,是否允許受害人主張按照侵權人的獲利賠償。筆者認為,考慮到立法者明確地僅指明本條適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似乎不宜類推適用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舉證存在困難,如何予以保護。筆者傾向于認為,應當賦予受害人要求侵權人公開賬簿的請求權。
(三)明確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編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途駬p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民法典第1183條將其表述為“被侵權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權責任法》第22條對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則是“他人”。筆者認為,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則,似乎要明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北京大學起訴鄒某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判決書中就沒有認定北京大學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就是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結果。在法律上,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說,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事實上,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無論在比較法上還是在國外的判例學說上都有較大的爭議。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持否定的立場(如德國),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采肯定立場(如奧地利、歐洲人權法院)。也有學者認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的要求,有利于發揮法律的預防功能。筆者比較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正如,2001 年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臺上字第 2062 號判決所指出的,只有承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法人實在說——組織體的理論才能前后一貫。否則法人之人格權受到侵害,其內部自然人縱使極為痛苦,現行法律制度下,卻無救濟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適。”
(四)增設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吸收了《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則。按照該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崩?,在我國著名的唐山孤兒遺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兒王某希望照相館將其父母的遺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館卻將珍貴的原照丟失。法院認定,照相館應賠償精神損害。不過,與司法解釋相比,民法典中的規則有兩點重要的變化:
一是強調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侵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相比,本條適當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為在司法解釋中,即便僅有輕過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在危險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和替代責任(或稱對他人行為責任)中,往往并不要求過錯要件,在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遺照被損毀。對此,本條并沒有明確。從條文的表述來看,似乎原則上不允許此種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除非其可以證明危險責任案件或替代責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是將司法解釋中“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修改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這一表述有助于擴張該制度的適用范圍。當然,何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需要進一步解釋。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墳、族譜、祖先畫像、祠堂、父母遺照等。至于寵物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可以交給法官來判斷。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民法典修改幾次?
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的編纂一直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先后啟動過五次民法典編纂的工作。
第一次編纂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編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
第三次編纂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后來制定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第四次編纂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
第五次編纂
2014年10月23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目標。
2016年6月, 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國已修改婚姻法,出臺了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2017年3月, 作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編纂完成了關鍵的“第一步”。
2018年8月, 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現場,一本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與會人員面前,“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 ,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
2020年5月 ,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編纂進入最后階段。
中國民法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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