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物業合同規定,民法典第幾條規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幾年?
民法典第幾條規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幾年?
民法典第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九百三十八條分別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及內容與形式。但是沒有明確簽幾年,至于簽訂幾年這個問題需要協商確定。具體內容是: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l
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在房子交付之前,都會由開發商代理物業,也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在后期交付使用過程中,為確保物業的服務質量,《民法典》規定,物業不得將其應該提供的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是通過分解后分別委托給第三人。而對于物業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在關于物業費方面,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為借口拒交物業費。但是,前提是物業必須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按期公布各項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業合同”的規定部分,因此,假使物業沒有向業主公布這些,業主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有權拒交物業費。
在《民法典》內,也明確地指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對于換物業的,《民典法》要求新的物業公司來了以后,原物業公司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同時配合新物業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對于新的物業沒有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民法典中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其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此外,民法典還對小區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給出確切答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也就是說,物業利用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收取的廣告收入,剔除經營成本,剩余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于小區建設
2021年民法典物業費規定細則?
物業收費標準沒有統一的的規定,可以參考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每個地方的收取標準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要按當地物價局公布。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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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對物業費的規定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的內容,關于物業費的規定如下:
1、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2、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4、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021民法典對物業費有什么規定?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最新版物業服務合同解讀?
《民法典》首次把“物業服務合同”列為有名合同,吸收了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一些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各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避免了以往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爭議。本文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作出解讀,并附上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解讀: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概念和物業服務人的種類。概念明確了物業服務人和業主的權利義務,雙方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物業服務人的種類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超出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關于物業管理僅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范疇的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業主表決自管、臨時托管、委托政府代管等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解讀: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依據物業服務和物業管理的特點,明確了七大條款。實踐當中,爭議最大的是服務質量,合同簽訂時的條件與發生爭議時的客觀條件已經產生了很大變化,如果不注意約定,對物業服務企業會很不利。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解讀:前期和后期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是對少數業主的保護,比如業委會簽訂的合同,對商業物業費和住宅物業費的調整幅度不一樣,是否對少數商業業主構成歧視?現有案例以“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為由駁回商業業主的撤銷權訴訟,客觀上不利于平等保護業主。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解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是完全獨立的合同,其合同期限受業委會依法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影響,前期合同期限終止前,可以被新合同取代。這對開發商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長期合同提出了解決思路,有利于業主依法選聘認可的新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解讀:專項服務分包。物業服務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區別是,物業服務人可以獨立決定分包人,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除合同約定可以分包外,如果要分包,應當獲得發包人的同意,這是兩者的區別。共同點是物業服務人和總承包人都要就分包人的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禁止全部轉委托,或全部支解后分別委托。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解讀:物業服務合同與委托合同的一大區別在于,一般而言,物業服務人依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獨立開展工作,而受托人一般依委托人的指示工作。只要是服務過程中必須開展的工作,物業服務人有權決定如何做,僅就工作質量向業主負責。同時,涉及秩序管理類的工作,物業服務人義務限于合理措施類和報告協助義務,一般對業主不具有強制性。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解讀:定期公開、報告義務。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不足的地方在于履行義務達不到質量要求或承諾標準,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和收益情況未公示,或未全部公示,在某些案件中對物業服務企業構成不利的影響。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解讀: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和業主支付物業費沒有先后履行的區別,一般也無法區分。所以實踐中,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人改進后再支付物業費,一般不會獲得法院支持。業主可以服務質量存在違約或不符合政策標準,主張減免部分費用。業主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或公共區域存在質量問題未得到整改為由不支付物業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解讀:現行有效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對裝飾裝修有詳細的規定,之所以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立法管理,是因為裝飾裝修活動涉及公共環境、可能對共有部分造成損害,為防止這些情況發生,必須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規制。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解讀:《民法典》只賦予了業主任意解除權,但未賦予物業服務人任意解除權。與此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任意解除權。提前60日通知,合同可以約定延長或縮短。業主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人的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也不包括員工解聘后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損失,舉證責任在物業服務人一方。《民法典》作此規定,是倒逼物業服務人做好服務。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原物業服務人的“續聘”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是原物業服務人未被解聘,如果業主表決通過了解聘,則業主無須就是否續聘再進行表決。值得注意的是,“續聘”議題的表決結果,同意票和不同意票均未達到法定比例的,屬于未作出決定,而不是決定“不續聘”,實踐中,一些業委會對投票結果的法律適用存在問題,物業服務人可以發函表明不認可業委會的解釋,并要求業委會再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如果業委會仍不召開,物業服務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業委會召開。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解讀:合同終止后,是不定期合同,參照適用合同其它條款,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讀: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的交接義務。與948條并不沖突。本條適用于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人之后,業委會要求原物業服務人交接的具體工作。所以,如果業委會選聘了新物業服務人,原物業服務人不得拒絕交接,不得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各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比如,業委會與新物業服務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進駐期限,如果晚進駐一天,要賠償新物業服務人包括人工費在內的損失,新物業服務人為履行合同而招聘人員的支出、專項分包開支等,是必須的開支,未進駐就會導致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解讀:原物業服務人的善良管理義務(合同附隨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的特點在于,在合同終止后和新物業服務人管理前,會有一段過度期間,在該期間內,如果原物業服務人不管理,會導致管理真空,不利于保護業主利益,所以《民法典》要求原物業服務人必須站好最后一班崗,順利交接給新物業服務人,因原物業服務人提供服務有法律依據,當然可以請求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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