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內容幾個部分,民法典包括幾部法律?
民法典包括幾部法律?
包括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勞動合同法,民法總則,物權法,
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制度、監護制度、民事權利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民事責任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合同制度、擔保制度、人格權保護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收養制度、繼承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礎性規范,為調整各種民事關系、解決民事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同時,民法典在現行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問題導向,體現時代特點,進行了很多制度創新,這里主要談以下十個方面:
(一)民事主體制度。民事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則,有兩個方面的重大創新:
一是主體分類。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通則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結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吸納了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元結構,將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作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類民事主體。
二是法人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這四種類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的類型日益多樣化,出現了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等新型組織,不能被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四種類型所涵蓋。針對這一問題,民法典對法人制度的分類予以進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一般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同時建立特別法人制度,以涵蓋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法人類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發展。
(二)民事權利制度。民事權利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投資性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民法典將各類民事權利進行系統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說是一部權利法典。民法典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權利制度作了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一是突出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系到每個人的體面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參與。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要求,民法典單獨設一編規定人格權制度,加強人格權保護,是一個制度創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總的考慮是,著眼于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從民法角度規定民事主體人格權的種類、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益的保護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
二是增加規定新的權利類型,如隱私權、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益,以及居住權等。
三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知識產權的客體,規定權利人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專有權利。由于知識產權既具有民事權利屬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關系,民法典在總則編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中作出基本規定,同時分別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對相關知識產權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目前居民小區管理存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業主作決議表決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小區內違法行為管理難等問題。針對這“四難”問題,民法典予以積極回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對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協助職責,降低業主決定共同事項的表決比例要求,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明確有關部門對小區內發生的私搭亂建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等。在實施中,對小區的治理要體現業主共治與政府管理相結合的理念。小區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決定涉及業主權益的事項外,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也要依法積極介入小區管理,維護廣大業主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
(四)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規定居住權。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用益特權,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規定居住權這一新的用益物權,旨在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依據。
(五)完善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了便利企業融資,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在擔保物權制度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擴大擔保合同范圍,明確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刪除有關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制度空間;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等。
(六)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很多消費者喜歡的購物方式。為此,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規則作了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通過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求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規范格式條款合同,加大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一些格式條款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通常為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強勢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費者,屬于弱勢一方。為了保護消費者等弱勢一方的權利,避免因格式條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權益受到損害,民法典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八)增加規定四類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和群眾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各種合同。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為適應現實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規定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等4種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數量增加至19種。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礎。民法典在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的基礎上,以保障人民群眾婚姻家庭權利和財產繼承權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為目標,對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進行了發展和完善:
一是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刪去現行婚姻法關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的規定,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以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二是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三是吸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增加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則。
四是完善收養制度,取消被收養人14歲以下的限制,規定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增加規定收養評估制度和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
五是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
(十)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加強對民事主體的權利救濟。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明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三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保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事件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主要四個內容?
民法典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版權責任權,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463條全文?
《民法典》第463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關于合同編所調整的對象。眾所周知,合同是我們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歷來合同法都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也不例外。《民法典》的合同編部分在吸收我國以前合同法的基礎上,又結合了司法實踐及理論發展,從具體規則和體系兩個方面對合同法進行了重新塑造。值得關注的內容有:
一、概念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交易產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主要規范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
二、特征
(1)私法性;
(2)財產法性;
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即交易關系
(3)自治性;
主要體現為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各個領域都有對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唯獨合同法之中對意思自治原則體系的最為徹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最大限度的選擇自由。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出自其正式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認可其效力。即:有效。
2.合同法的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制性規范。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排除任意規范的適用。(也就是說,只要不違法,你我協商一致,可以不按合同法要求做事,按我們協商合意的做事)
3.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某一具體事項做出約定時,合同法優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國際性;國際化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重要趨勢。
三、調整范圍
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一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四、值得注意的內容
(1)關于身份關系的協議,因為身份關系具有非財產性、身份性和倫理性的特征,是不適用財產法調整的,所以,身份關系協議也不適用合同法規則調整。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身份關系協議中并非僅僅規定了身份關系的內容,還規定了財產關系的內容。針對這種特殊情況,《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法律沒有對身份關系協議的事項做出規定的情形下,該部分事項,可以依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2)《民法典》中沒有設立獨立的債法總則部分,而是采用設立適用條款和增設合同編內容的方式,使得合同編具有了統領債法體系的功能。例如:《民法典》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債權債務的調整依據其性質的不同適用合同編通則部分相關的規定。
有什么聲民法典?
從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到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一共持續了5年多。
》》編纂思路
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
第二步:完成各個分編的編纂工作,把它們合起來,編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編纂時間點
》》2014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民法典編纂啟動。
》》2016年
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3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
》》2017年
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
》》2018年
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19年
12月,“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2020年
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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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要內容
民法典草案共7編、84章、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編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下面讓我們看看民法典的七個“亮點”吧。
》》見義勇為免責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禁止高利放貸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保護個人信息
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增加遺囑形式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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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讓生活更美好
》》民事法律制度有多重要?
社會秩序的建立,人民權利的保障,都有賴于對基本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和規范。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充分保障公民民事權利,買賣、交易等才能順利進行。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相繼出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日趨完善。
》》既然民事法律制度已較為完善,為什么還要把與民事相關的法律編纂成一部法典?
原來,民事法律調整的主體多、涵蓋領域廣、關系復雜,相應的法律條文數量也很龐大,其中還有不協調、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地方。因此,編纂民法典就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從而打通民事法律體系“血脈經絡”,實現對法律條文的“深加工”。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經過系統編纂,民法典將發揮“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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