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考什么)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有哪些?
下面是我整理的十條常用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一、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
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4、《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商家贈送物品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就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如果你收到的贈品屬于殘次品,你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按更換。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8、《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資料: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既定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于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擴展資料:
法律法規作用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
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于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
?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是什么?
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是:
1、法律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
3、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5、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關于法制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并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下面是我帶來的關于法制基礎知識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法制的基礎知識
1.鄧小平民主法治理論的主要貢獻是什么?
(1)確立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
鄧小平從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基本問題出發,闡明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地位。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必須保證人民有充分地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社會主義制度不僅要有先進的經濟制度,而且必須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本質和要求,沒有民主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
(2)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認識。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社會中的階級斗爭是一個客觀存在,不應該縮小,也不應該擴大”的論述,否定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左”傾路線,同時也就糾正了把社會主義法看成單純階級斗爭工具的錯誤認識。社會主義法既然是體現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它就應該是國家對政治、經濟、 文化 、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關系進行治理,調整的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生活至高無上的權威。
(3)闡明了民主法制的辯證關系。
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就是說,民主必須有法制來體現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領導人的民主作風上,民主沒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時法制也必須以民主作為前提和基礎,因為只有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設與現代化的內在關系。
鄧小平指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法制是現代社會的標志之一,沒有民主和法制,經濟的騰飛,“四化”的實現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和根本任務。”(江澤民)
(5)全面闡述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個字,這既是 總結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 經驗 教訓得出的結論,也是鄧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講話中關于必須使法律完備,集中力量制定各種必要法律,關于實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式和步驟。
鄧小平指出,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形式和發展道路,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但不搞不適合中國國情的多黨競選、三權分立、兩院制。要走一條長期探索的路,從世界各國吸收進步因素,使我們的制度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為什么我國要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基本的治國方略?
法制是指一個國家有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并且這些法律制度被嚴格遵守和執行所形成的一種狀態。因此,有人說法制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總稱,只有這幾方面都做好了,才稱得上法制國家。不同的國家由于經濟基礎、階段結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質特征有很大差異。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這種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種治國方略,它是相對人治而言的,現代法治意味著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的統治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接受法律的制約和控制,整個社會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治國方略,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法治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經濟制度在法律領域的要求。這些要求是:第一,必須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無上,因此必須使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通過法律的實施得到充分實現。第二,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要置于法律的嚴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為人民公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使權力走向腐敗,使人民的公仆成為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
我國將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是經過了一個很長的認識過程和走過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實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黨和黨的領袖的崇高威信,經過““””的教訓,黨的領導層和廣大人民群眾開始看到,只靠領導人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險的。鄧小平同志從1978年以來就曾多次提到“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夸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后來又進一步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正是因為黨的領導層確立了這樣一種以法治國的認識,我國法制建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的逐步完善,黨的十五大最終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
3.為什么說堅持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黨的性質所決定的,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它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沒有共產黨領導的法治決不是社會主義法治。
再次,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黨對我國各項事業的領導地位是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形成的。黨的正確領導不僅保證了我國法治建設政治方面的正確,同時也為法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
在強調堅持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領導的同時,必須強調改善黨的領導,黨組織應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在要求全國各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國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時,共產黨的各組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必須帶頭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同時應正確處理好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黨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應當通過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上升為法律。但決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它通過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表現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來實現的。法所針對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間反復適用。這一特征使它區別與適用法律中的非規范性的決定、命令。
(2)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社會上有多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如道德規范、宗教教規、社會組織的規章,紀律規范、各種禮儀、習慣等。法與這些規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國家制定、認可的行為規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它能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普遍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和一切社會規范一樣,其貫徹實施都需要一定的社會強制力加以保證。但不同的社會規范保證其實施的強制力的性質、范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實施靠的是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在多數情況下人們因為國家強制力的存在,而主動依據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國家強制力表現出一種潛在性和間接性的特點,只是在某些違法行為出現時,這種國家強制力才通過專門國家機關的強制 措施 體現出來。
(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律是通過規定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可以有什么樣的行為,不能有什么樣的行為和必須作出某種行為這種規定權利、義務的方式,來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以建立符合國家意志的社會秩序。
(5)法是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按嚴格的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才能表現出來,并取得普通約束效力的特殊行為規范。法律規范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條文得到體現,但法律條文不等同于法律規范。一種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個法律條文來體現,也可能需要通過同一規范性文件的不同條文來體現,甚至可能體現在不同規范性文件的條文之中。
5.怎樣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從三個層次上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1)社會主義法是社會主義國家意志的體現。它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認可的,由社會主義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所以社會主義的國家意志從本質上講,應該是人民的意志。
(2)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按照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的理論,工人階級的歷史使命是消滅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并最終實現共產主義,所以工人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起的社會主義國家和法從其階級本質看,應該是工人階級的國家,體現工人階級意志的法。但工人階級的階級本質決定了它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階級在奪取政權和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就其本質而言,應該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居于統治地位的國家,與此相適應,社會主義的法應該是體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法。
(3)社會主義法所體現的意志,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活條件決定的。這是社會主義法制最深層次的本質所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社會主義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了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內容、形式和它的發展變化。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容,就取決于當前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這樣一個客觀的物質生活條件。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與這樣一種物質生活條件相適應。
社會主義法具有如下特征:
(1)階級性和人民性相統一。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的領導,說明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具有工人階級的階級屬性,但同時社會主義法又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的概念十分廣泛,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勞動者,同時也包括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可見社會主義法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
(2)科學性。法的科學性指法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工人階級始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要求,工人階級的階級性決定了它沒有剝削階級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學性。但人們認識客觀規律還受多種條件的局限,所以社會主義并不必然具有科學性,如果工人階級政黨因受各種“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響,在路線上犯錯誤,也可能使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喪失科學性。
(3)人民群眾自覺依法辦事的特性。由于社會主義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辦事,是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廣大人民群眾能自覺遵守。當然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體現,當公共意志和個人意志、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社會上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依法辦事的情形,這就要求社會主義法還應具備強制性的一面,以保證社會主義社會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會主義法的這一特性概括為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統一的特性。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系也有區別。聯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 方法 。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系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同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區別,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于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法制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憲政是一種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的理念和政治實踐。法治是憲政的核心價值觀。反之,在法制下沒有可能實現憲政。法制與民主沒有直接聯系。但對法治的為尋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擴展則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認基本人權的含義,這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而法制則與人權沒有關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國家,人權和民主都不能獲得保障。
法治與社會制度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亞里士多德法制的思想
一、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所產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兩種——“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于“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于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于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對于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唯有中產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產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于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
二、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于法律的定義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允許變革,當然這個變革需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于法律的分類1.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于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產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三、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 教育 ;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借助規范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四、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并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后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系與邏輯;[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意義。
法律的基本知識是什么
法律的基本知識內容如下:
1.法的定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好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2)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個別人或少數人的意志,同時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簡單的相加。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也被稱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一)法的淵源
1.憲法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根據《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6.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中國立法指導思想
當代中國立法總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立法觀。當代中國立法基本指導思想,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4.我國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專門權限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3)法律草案表決稿的表決。這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經過審議后提出的表決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動。這是整個立法活動中最有決定意義的一步。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機關將獲得通過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眾(社會)的一個法定程序。
5.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不包括國際法和已失效的國內法。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二)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所謂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現法律的活動。所謂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好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法律適用的要求和原則
法律適用的要求:(1)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2)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3)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3.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于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3)法律關系的構成
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人身。 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體生效的范圍,及法在適用對象、時間和空間三方面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
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好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并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第二,我國法律對外國的適用包括兩種情況:(1)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好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定者外,一律適用我國法律;(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
(1)有的法在全國范圍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區域內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法開始生效的時間: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生效。法終止生效的時間:一是以新法取代舊法,使舊法終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歷史任務而自然失效;三是發布特別決議、命令宣布廢止某項法;四是法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人們的行為及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影響。
1.法的規范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五、法的運行過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好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范的活動。
(1)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行為。 構成:違法主體,違法客體,違法的主觀要件,違法的客觀要件。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所產生的由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具有法定強制性的不利后果與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以及正確行使權力、權利的義務;第二,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該責任或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以直接強制手段實施;或由當事人協商主動承擔,但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潛在的保證。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幾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5.法律實施的監督
(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基本構成要素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主要可以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力。
(2)國家機關的監督
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就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所進行的監督。
行政機關的監督,又稱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存在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兩種。
(3)社會的監督
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六、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系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于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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