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起訴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房地產開發 企業逾期不能正常交付買受人商品房是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中比較常見的類型,其中原因諸如資金短缺或審批手續欠缺等導致建設工期延長不一枚舉。近年來,導致 房地產開發企業 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現,司法實踐中發現,因開發建設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此類糾紛呈現的比較明顯。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達開發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遷異地安置樓項目,2000年1月5日,力達開發公司將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該地段所屬的村委會進行開發建設,而該村委會又將這部分工程交于某個人開發建設,均簽訂了協議書。在開發建設中,因欠繳電力增容費,三方協議由力達開發公司先行預售部分商品房籌集資金。該公司先后與原告宋某等10余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以所得購房款交付了電力增容費。后三方因履行內部協議產生糾紛,某占據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該條同時規定了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五個條件。1999年10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當事人與他人簽訂的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內容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本案中的村委會及某顯然無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允許他們進行開發建設無疑會大大增加房地產市場的風險性,由此產生糾紛應在情理之中。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期交付房屋,被告與村委會、村委會與某之間的協議對原告無 法律約束力 ,遂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會及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時判令村委會與某作為第三人承擔協助義務。可見,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進行開發建設,即使村委會與某投入資金實際進行了開發建設,也只能由項目人即被告力達開發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房地產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不少的朋友們都會遇到合同糾紛的情況,這讓很多的購房者感覺到很頭痛,遇到了合同糾紛一定要注意及時的進行處理,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來進行處理,保證雙方的權益,那么房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詳盡解答。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2、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怎么辦
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任何一種糾紛。在前期都是協商調解為主,不要在一開始就過于強硬去追求訴訟,在自己的合理忍受范圍內,能夠達成調解,盡量達成調解。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這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一種是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先確定自己類似的情況。參照進行。原則上可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3、沒有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等,合理確定。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來進行處理,同時要注意具體的細節問題,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房屋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什么”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做好房屋買賣的相關細節問題。

房產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房產糾紛:
1、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2、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什么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糾紛有: 1.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中介機構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引發的糾紛; 2.審查不到位,中介機構有對對房屋權屬進行審查的義務引發的糾紛。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買房、賣房的行為越來越頻繁的時候,雙方也容易在交易的時候出現了一些問題或是糾紛,出現了糾紛就需要及時進行解決。那么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呢?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1
一、房產糾紛去哪處理
(一)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的方式:
1、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內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3、仲裁調解
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
4、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
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二)仲裁
(三)訴訟
二、有哪些常見的房產糾紛
1、廣告欺騙
現在樓盤廣告可謂是鋪天蓋地,而多數人也相信廣告效應。要注意在買房子的時候要選擇正規房屋銷售地點,有固定地點,證件齊全的房地產企業,不要選擇路邊野廣告的消息。
2、定金糾紛
在所有問題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購買時,消費者就要開始支付一定的金額了。在此,需要提醒購房者要分清“訂金”以及“定金”的區別。
定金,簡單的說就是預先給付開發商的金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會退還,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市場上類似的稱呼還有“認籌金”、“誠意金”等。
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就可。
3、霸王合同
在房屋買賣中,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有統一范本,但依然有房產開發商會基于某些因素的考慮在合同中加入對購房者不公平的條款。雖然購房者有話語權
但是如果要購買該開發商的房子就必須簽署這樣的合同,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霸王條款,對于這些條款消費者似乎很難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條款多藏匿于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而這些補充協議都基本是開發商的律師團隊本著保護開發商的立場而制定的
購房者一定要對合同中的任一細節都多加留心,特別是附在后文的補充協議,這往往會成為不少糾紛的導火線。
4、房屋質量
商品房質量對消費者來說尤為重要,它不僅關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關系其居住舒適的程度。然而有的開發商修建的商品房卻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缺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建議購房者要認真對待驗房環節,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選擇專業的驗房公司驗房。
5、面積縮水
根據圖紙建造的房子面積不可能精確到100%,為此國家也制定了3%的面積浮動。可是不少置業者會發現交房時面積誤差率超過了浮動的范圍,錢交了面積卻少了。
三、房產訴訟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
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三,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2
房產糾紛仲裁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應以雙方自愿簽訂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2、一裁終局原則;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實際上就放棄了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而且無論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都是終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訴的程序。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亦可約定由仲裁員兩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
仲裁庭或者獨任仲裁員確定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房地產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
對于房產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房產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
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房產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房產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去哪里解決3
一、房產糾紛要去哪里處理
1、你當時交了定金,應該除了收據還有一張定金單,標明你所定房源的具體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這其中包括雙方的違約責任及無法轉成簽約的處理辦法,你看一下,開發商那邊是否構成違約。
2、在合約的最下邊,都會有標注,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去哪里解決?一般都是到甲方(開發商)所在地的仲裁解決,或者是法院解決。看當時簽的單子約定的是哪里。
3、然后直接去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法院起訴,如果開發商違約又提供不了其他的證明材料。這樣的責任判定起來很容易,不會拖太久,產生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4、還有,你手中有對方收據,因此退還也是一大證明的依據,要保存好原件,如有銀行電匯單原件,一并保存好。
二、解決購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
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
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復審。但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房產糾紛有訴訟時效嗎
房產糾紛訴訟一般時效為三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于原告的過錯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內,必須協助業主辦理好房產證,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房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房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在我們國家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那么如果因為房產合同糾紛的話,那么就應該找對部門進行解決,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房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房產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1
一、房屋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1、按照買賣房屋的類型
若屬于一手房可以尋找建設局,消協等部門。若屬于二手房則通過法院進行法律訴訟為佳。
2、按照合同糾紛的類型
若屬于合同本身存在法律問題的糾紛,除可提起法律訴訟或仲裁以外,還通過確定對其合同所約束的相對人為何種責任主體來向管理相關領域的部門提出解決糾紛的訴求,例如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是與買受人直接負責的合同關系,買受人對房屋的問題或合同本身的問題都可直接尋求開發商提供解決方案,同時可以消費者的身份向當地消協發起投訴來進行糾紛調解。
若屬于合同內容與形式合法,因其他問題引發的合同糾紛,可通過引起糾紛責任主體來尋找相關解決部門,例如施工工程問題,物業管理問題,虛假廣告問題,可向當地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政府本門提出解決糾紛的需求。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一般解決途徑
1、雙方協商
首先是雙方直接協商。民法中平等主體之間以自由平等的原則進行民事活動,這也是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最常見途徑。例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房產交易中如果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購房者或者開發商可以采用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和對方直接溝通,提出存在的問題并商議解決方法。
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求助消費者協會。一般來說購房者與開發商相對而言,購房者是處于劣勢的`,所以出現糾紛的時候購房者吃虧的情況會稍多一些。因此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求助,搶他們作為中介從中調解,處理問題解決糾紛。
3、申請法律仲裁
當前兩種方法均不奏效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過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仲裁協議。發生糾紛時受害一方就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簽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而且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當事人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4、提起法律訴訟
最后一種途徑就是法律訴訟了。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乃至仲裁都無法解決糾紛,就只有通過司法途徑,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問題,但是一定要針對解決額問題來針對。
房屋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一般在雙方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就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是以合同為法律證據和賠償依據,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是會先進行雙方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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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可以找的部門有村委會或居委會、基層人民政府、仲裁庭、法院。因為買賣糾紛發生后,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起訴等方式解決爭議,解決爭議的主持機構就是以上列舉的機構。
房產糾紛處理注意事項
1、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系暢通的基礎。當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為準。買受人為多人時,應約定所占產權的比例,并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為聯系人。
2、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3、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主要是依據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商品房的位置、戶型、面積、陽臺等。
4、付款方式的約定。首付款支付的時間和數額,剩余房款的數額和貸款方式。因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出賣人為買受人貸款而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有關約定。
5、因非雙方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少于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約定,且不得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條款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應當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6、面積差異處理。面積差異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辦法。
7、交付條件。交付條件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規劃設計建成,并經驗收合格;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
8、簽署交接單。如果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賣人也已確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單。
9、違約責任的約定。本合同中違約責任主要有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的原則,雙方應按照違約責任約定賠付標準,賠付標準的約定注意雙方對等原則。
10、雙方經協商設立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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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二)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因為購房合同產生糾紛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的話可以求助消費者協會,如果還是不可以的話,最好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在起訴之前需要找到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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