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第三條 提倡晚婚晚育,推行先生優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2個子女,禁止生育第3個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家庭相結合。
實行計劃生育,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法律措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確保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鄉鎮統籌費中劃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凡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的中國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 節育與優生第七條 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符合計劃生育條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憑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發給《一胎計劃生育證》。
(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須憑夫妻雙方所在單位證明,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其中夫妻雙方是農民的,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發證。
(三)婚后滿5年不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鑒定,夫妻一方為不孕癥,依法收養1個子女后又懷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計劃生育證》。
未按前款規定生育的,屬計劃外生育。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領取《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個子女,該子女經縣級以上兩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為革命烈士親生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礦井下連續從事生產作業5年以上,并仍在從事井下生產作業,只生育1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個子女的;
(七)歸僑、僑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國外或者臺灣、港澳定居的;
(八)雙方均系歸僑,一方回國時間在6年以內,只生育1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只生育1個女孩的;
2、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家結婚落戶只生育1個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兩人以上的,只能照顧1人;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其父親或者母親亦無兄弟姐妹,只生育1個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并已喪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個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本條第一款除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外,再生育一胎的間隔期不得少于5周年。由于年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縮短間隔期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適當縮短。第九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的,發證單位必須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
領取《一胎計劃生育證》和《再生一胎計劃生育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 男女結婚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育齡夫妻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優生指導。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有不應當生育疾病的,必須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立即終止妊娠。

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1、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9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內的公民,均應執行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有依法按計劃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結合、同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水平。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工商、衛生、民政、建設、勞動、財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團組織對計劃生育應各負其責、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進行綜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懷孕和生育。未領取生育證懷孕的,為計劃外懷孕;未領取生育證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年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零九個月以上生育的為晚育。第七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已生育一個子女并年滿四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不滿六年的;
(二)農民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同胞兄弟均為農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養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農民,只有一個女孩或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民只有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或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
(六)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第八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恢復生育能力懷孕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一個子女。第九條 經地(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十條 無計劃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個子女并年滿四周歲的;
(二)一方年滿二十八周歲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喪偶的兩個子女的。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照間隔四年的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第二個子女年滿四周歲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三個子女。第十二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須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收費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農民夫妻符合生育規定領取二孩生育證后,女方尚未懷孕,其中一方的戶口由農村變為城鎮的,其生育證作廢。第十四條 領取生育證后懷孕的,無正當理由自行終止妊娠或生育后自報嬰兒死亡無確鑿證據證明死亡原因的,生育證作廢并不再發給生育證。第三章 技術服務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檢查并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工作。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宣傳、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對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科研部門和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節育的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方法。
國家計劃生育條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計劃生育包括兩個涵義:一是對國家或地區而言,政府應依據國家或地區的人口政策,對管轄范圍內的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和指導,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資源利用、生存環境相適應。二是對家庭或夫婦而言,育齡群眾應考慮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員以及后代的權益,自覺而負責任地行使計劃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實現對國家、社會、家庭以及子女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超計劃生育和非婚生育。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同時采取經濟的和行政的措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任期人口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五條 男女雙方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第六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非農業戶籍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經區、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不孕癥,女方年滿三十周歲,按照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臺灣、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并已懷孕的。第八條 農業(含漁業)戶籍公民,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和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沒有生育能力,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準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第九條 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與生育第一個子女間隔四年以上,但符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是農業戶籍,另一方是非農業戶籍的,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以女方戶籍為準。第三章 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第十一條 公民結婚應當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生育應當接受優生指導。第十二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采取節育措施。第十三條 經指定的區、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育齡夫妻一方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第十四條 醫院施行節育手術,必須具備施行手術條件,由合格的醫務人員嚴格按照手術常規進行,確保接受手術者的安全。第十五條 公民接受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經批準允許再生一個子女的,免費施行輸卵(輸精)管再通手術。第十六條 公民接受節育手術后,經醫院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是農民的,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所在鄉(鎮)、村給予照顧。第十七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經區、縣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確因節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施行手術的醫療單位給予治療或者負責予以轉院治療。經施行手術的醫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由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無工作單位并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助,或者根據其身體情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經區、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節育手術事故的,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第四章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第十八條 凡有我市常住戶籍的公民,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員會的,其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由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經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第十九條 外地來我市從業的流動育齡婦女,必須持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到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到公安部門登記暫住戶口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方可發給營業執照或者接納其從業。
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新規定
2021年8月我國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計劃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幾點新規定:
1.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2.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
3.減輕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4.支持優生優育: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
5.新增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規定: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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