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金額)
外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性質具體是什么
外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性質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如果外資公司再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則企業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2、如果外資公司再投資設立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則企業的性質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資企業再在中國設立的公司屬于什么性質的企業
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拓展資料:
政策解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注)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制定本法。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可不可以
可以。
1、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若收購某公司后將變成外商投資企業;否則,該外商獨資企業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其是一家境內機構,某公司被收購后仍是內資企業。
2、嚴格的外商企業再投資,就是指該外資企業參股別的企業,具體形式包括新設、并購(股權收購,就是你公司的情況),增資,除上述說的特殊情況外,所設立(或購買、參股)的企業仍為內資企業。
3、還有一種情況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再投資,如外方投資者(外商)以所投資的企業產生的利潤去設立或購買一個企業,則后成立的企業和產生利潤的企業一樣,“都是外商做為股東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資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外資企業在投資的性質是什么
外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性質:投資設立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外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原則上不作為外資企業,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外商獨資企業再投資,再投資的企業是內資性質,還是外資性質?麻煩回答一下,謝謝!
跟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營業范圍以及外資比例是劃分再投資企業內外資性質的基本標準。
1、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經營范圍如果是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無需辦理審批手續,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第八條,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需要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字樣。該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亦有類同規定。因此,該企業并不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屬于外資企業。
2、根據該法規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設立的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然后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根據該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被投資公司(筆者認為也應當包括再投資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審批機關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因此,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該企業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屬于外資企業。
3、結論:再投資設[微軟用戶1] 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該企業為內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為外資企業。
另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再投資企業也屬于外資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利用稅后利潤再投資,則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享受退稅的優惠政策。再投資的企業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利用從所投資的企業所分得的稅后利潤再投資,涉及到退稅,則可能需要提供外匯性質的認定;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是用分配紅利之前的稅后利潤再投資的,為人民幣出資,對此出資不必作所謂的“外匯核準”的認定。
5、在下認為,可能存在理論與實務上的不同理解。理論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東(出資人)的企業才稱之為外商投資企業,否則就是內資企業。但在實務中,有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之說、有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之說、有頒發批準證書之說、有批準證書加注之說、有營業執照加注之說等等,不一而足。是內資還是外資?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馬建榮律師所舉,內資可以自由投資商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商業仍需經過審批;如果舉極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領域禁止外商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該領域一樣被禁止。
什么叫做外商企業再投資?
如果該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則你公司被收購后將變成外商投資企業;
否則,該外商獨資企業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其是一家境內機構,你公司被收購后仍是內資企業。
嚴格的外商企業再投資,就是指該外資企業參股別的企業,具體形式包括新設、并購(股權收購,就是你公司的情況),增資,除上述說的特殊情況外,所設立(或購買、參股)的企業仍為內資企業。
還有一種情況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再投資,如外方投資者(外商)以所投資的企業產生的利潤去設立或購買一個企業,則后成立的企業和產生利潤的企業一樣,“都是外商做為股東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資企業。
工商局可能是將你的情況理解成后一種再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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