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條例,民法典繼承法?
民法典繼承法?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的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就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年人,行動自然不便,這項新規定減輕了老人們很多麻煩事兒。
二、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了“見證人”規定。為了防止爭奪遺產的“怪事”發生,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三、新增遺囑的“寬恕”制度。當繼承人做錯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系得到修復,法律就會恢復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四、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么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五、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范圍。為了追求高質量的生活,越來越多年輕人不愿意生育,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新規定增加了繼承人范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
新民法典繼承遺產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分別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續;(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即是說,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被繼承人兄弟姐妹已經死亡的情況下,侄兒、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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